今天看到有位老师在三茅上总结了离职员工经济补偿金纳税问题,想到9月底的时候有两个站关站,我们也查询了相关的问题,但是当时我却没有把这些内容总结下来,现在看来工作中处处有需要总结的东西,现在补发一下吧。
“就关站的员工一次性领到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现特此说明。
我司已在网上上下载了相关文件并与唐山当地地税沟通,一次性领到经济补偿金,在去年平均工资3倍之内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2014年平均工资46239,3倍工资额为138717),闭站员工中领取最高的经济补偿金为13901.28,远远低于138717,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知悉!
相关支持文件:1.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3.2014年平均工资”
今年虽然没有需要关闭的站了,但是各站也都在裁人,依然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按照目前员工的工资,距离需要纳税的补偿金额还很远,记录下来以备后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