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离退休(含"病退")人员再次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我们要搞清楚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存在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听起来,因为不用签劳动合同,不用上五险一金,也不用严格受劳动法规调整,只是民事关系,我们HR的麻烦事似乎少了很多呢。稍等,请看个我网上找到的案例。
案例情况:
李某退休后被原企业某机械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2005年3月,李某右手被机器切伤。医院诊断为第一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合并血管损伤。住院治疗期间,企业承担了住院费并发给工资。出院后,李某到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伤残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右手丧失功能,构成九级伤残。"
李某诉称,自己是退休返聘在工作中受伤,他认为双方是雇佣关系,原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他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企业则辩称与李某之间系劳动关系,应按工伤确定赔偿,而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请。机械公司提出了上诉。
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企业按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赔偿李某伤残金和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5万元。
如果李某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上五险,那么公司显然不需要承担如此大的费用。但李某退休后受聘于原企业工作,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之间签订的临时劳动协议及员工上岗协议书形成劳务关系。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李某在雇佣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机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责任。
因此,为了规避返聘退休人员风险,我们特别应该注意:
1、给返聘退休人员上雇主责任险或商业意外险。只有这样才能规避案例中出现的意外,降低公司承担风险。选择雇主责任险还是商业意外险可以参考下表:
2、劳务合同期限不宜过长,一般为1~2年。毕竟员工年龄大了,安全和健康问题会给公司带来一定风险,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一定次数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一年一签比较合理。
3、定期给返聘员工体检。其实这本身就是建议公司给退休人员的一项福利,最好一年一次,结合前面劳务合同一年一签,可以根据员工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续签,降低劳务风险。
更多的风险规避措施,欢迎大家补充。企业退休人员具有丰富经验,是企业的一笔巨大财富,善用这笔财富能达到双赢的效果,HR一定要在上面多花心思,让退休员工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1楼 屈原50009
你好,退休返聘人员签劳务合同,辞退还需要补偿吗?是不是可以随时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