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析与答】
苗某到某食品公司面试后入职担任质检车间主任,负责食品公司产品质检的全面工作,入职后签署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双方并未约定录用条件。苗某入职15天后,经苗某质检的产品,发生霉变的比例上升百分之五十,客户直接要求退货,食品公司的直接损失达到上百万元。食品公司总经理直接要求解聘苗某。因苗某刚刚入职15天,因此公司提出支付苗某全月工资,与苗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苗某不同意,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其1.5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另行支付其15天的工资,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苗某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食品公司支付上述补偿金及工资。
审理结果
审理机关认为,苗某为食品公司提供了15天的劳动,食品公司理应支付其相应的工资,另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正处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阶段,食品公司并未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鉴于双方均当庭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审理机关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支持苗某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补偿金。
案例解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需不需要支付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代通知金?答案是否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属于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情形,公司只需支付苗某半个月工资作为解除补偿金即可。
【法律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律师手把手】
与案例中表述的一样,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到底是N还是N+1,(N代表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N+1代表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另加一个月的工资,例如,工作5年,N就是给5个月的工资,N+1就是给6个月的工资),这里明确一下,依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法定的经济补偿金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无需另行支付提前30日通知的代通知金。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下述情况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
(2)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
(3)员工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4)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维持或者提高现有待遇续签而员工拒绝签署的。
2.用人单位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应依据下述规则核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如果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已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
例外事项: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2年。
(2)如果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则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且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2年。
(3)经济补偿金核算基数: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布的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准。
关于依照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计算的问题,因各地的审理机关适用法律存在差异,具体依照审理机关所在地法律法规核算。
经济补偿金核算示例如下:
余某至2008年之前在某公司工作3年零5个月,2008年后工作3年,后余某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余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2万,假设余某离职当年工作地职工月均工资为5000元,余某的工龄在2008年1月1日前的部分为3年零5个月,自2008年1月1日至离职,按照3年计算,因为其工资未超过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因此,余某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照12000元计算。余某整个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为12000*(4+3)=84000。
>>>于丽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从事人力资源风险控制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为国内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上述文章摘自于老师《资深律师手把手教你应对劳动争议》(中国法制出版社)。当当网有售。本书在三茅独家提供电子版(试读版本),评论本文后即可下载!
22楼 tscao
试用期内,企业违法解除,补偿金是1个月的工资。即劳动者能拿到1个月工资+从事劳动天数应得工资。这也是能拿到的上限了。
21楼 如若0320
老师,您好,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2年,这个12年是指累计部超过12年吗?还是说2008年1月1日之前不超过12年,2008年1月1日之后不超过12年呢?
20楼 麻利点
感谢于老师,用一个个案例一再的强化明晰了经济补偿中涉及的问题。
19楼 小多01
工作15天,还在试用期内,明明是试用期不合格,怎么可能涉及到赔偿呢,搞不懂
麻利点
@小多01:双方未约定录用条件,这样试用期不合格拿出证据举证就不容易,所以才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flying2013
@麻利点:那如果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 应该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这样的话是需要给经济赔偿金的 2倍的经济补偿金啊
麻利点
@flying2013:能协商的就上升不到违法解除。用人单位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非要解除可能涉及违法。但是试用期15天,双方也就是个磨合过程,双方都觉得不舒服谈谈走人很正常。
flying2013
@麻利点:这个员工要是搞的话 就说违法解除 这个风险还是存在的
18楼 非雨非晴
08年以前未满一年也按1月补偿,学习了。
17楼 xibian
明显的试用期不合格,不需要协商吧。直接用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就行了。
16楼 zoeyiyi
不足半年不是只支付0.5个月的工资吗?为什么是4+3而不是3.5+3呢?疑惑?
锦毛米老鼠
@zoeyiyi:08年以前是以年為計算單位的
15楼 花开彼时
学习了,谢谢分享~
14楼 可口可乐爱织围脖
学习了
13楼 BGEWUDI05
已学习
12楼 huyang0214
你好 余某那个补偿金的(4+3),如何得来的? 4是3年的3加上5个月的1等于4 哪个3是怎么得来的?
rykinachow
@huyang0214:2008年后到离职前的3年
云朵的天空00
@huyang0214: 余某至2008年之前在某公司工作3年零5个月,2008年后工作3年
huyang0214
@rykinachou:好的,谢谢!
huyang0214
@树的呼唤:嗯嗯,谢谢您!
huyang0214
@树的呼唤:那么还想问下,什么情况下要给1个月的通知金,另外如果是个人提出离职,公司同意,这种也算协商一致离职吗?还是只有公司提出来的才算?
11楼 文韬
直接导致公司损失达百万元,这个怎么约定赔偿呢,如果赔偿,需要走什么程序,赔偿金额怎么约定。谢谢于老师!!
morningbella
@文韬:可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颁布)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0楼 还好就好
学习了,谢谢于律师
9楼 佩佩阿宝
学习了,谢谢分享
8楼 1000Jane
所谓的录用条件,也就是岗位职责,即岗位说明书吗?
7楼 1000Jane
像以上例子,虽然案例中提到“双方并未约定录用条件”,但在实际工作表现中,因个人工作问题导致公司造成损失的,这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那意思是不是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也需要赔偿?
另外,之前听说还有双倍赔偿金的情况,具体是哪些情况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请指教,谢谢!
crisjiang
@1000Jane:我也有同样疑问,造成公司巨大损失,明显试用期不符合,为何还要赔偿? 难道说公司的规章制度不严谨到如此地步?
6楼 Angel拜托
已学习
5楼 李金桂
谢谢了
4楼 柳儿happy
学习啦。。。
3楼 雪晨
未约定录用条件的,应该可以以当时发布的招聘广告为准作为录用条件吧,可以通过试用期不能胜任来解除合同吧并且不用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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