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从事HR行业以后处理劳动纠纷最多的一年,所以有必要将这些案例整理一下,给自己或他人提供参考。
案例一:我企业是从事外包业务的,只是技术性强一些,针对的甲方都是国企。我们的一个项目部是从09年开始维保的,在14年甲方换了高管,甲方决定不再和我们签维保 合同,交由另一家B企业维保,但B暂时不具备维护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如果B在2015年将业务转包给了我们,从2016年正式维护,我们的技术人员全盘接收。
2015年年初老板就给我下达了指令:做好这个项目的劳动纠纷预防工作,决不能出现赔偿。我自己心里非常没谱,因为按照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
我采取以下措施求救:
咨询了在当地仲裁工作的朋友,给提了一些建议:必须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措施:最坏的打算,如果有员工向我们公司要经济赔偿金,我们就给他们发当地最低工资,租个房子每天让他们去签到,这些人都是高级技工,到手工资都在4000元以上,技术好一些的到手收入都在6000元以上,所以他们和我们耗不起,肯定会主动辞职的。
将案例提交给了案例组,大家出了很多注意,但提出该赔偿的还是要赔偿的。
2015年12月31日顺利渡过了,没有发生经济赔偿。
总结原因:B公司非常看重这些技术人员,非常希望他们能留下,在2015年12月已经和员工签订2016年的劳动合同,这是我们制胜的关键点。员工已经和其他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是自己先违约的,总不至于再找我们要赔偿金。
我们公司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在12月30日,解除的原因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双方协商一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员工也都签了字。当然后来也有个刺头找我说36条是需要付经济赔偿金的,但是36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者与单位解除,一种是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由于你们已经和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是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不能会支付经济赔偿。这个结果让我欣喜若狂,因为极其顺利,就像在战场上没费我一兵一卒。老板应该也是满意的吧。
案例二:辞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
我们的另一个项目部,打电话过来说要辞退一名员工,讲了一下具体经过,让我指导怎么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