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婚假
最初对于婚假的规定, 在《国家劳动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中有所提及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广东省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省内企业职工假期的相关规定,确定了广东省企业职工如何休婚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第三条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2016年开始取消)】。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综上所述,广东省规定的婚假如下: 婚假 3天
二、关于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新规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新规为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2016年取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管理和服务、综合治理、奖励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6章6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综上:
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广东省内产假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政策内生育奖励假30天,同时男方享有15天陪产假;
3、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4、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5、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6、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7、深圳市内职工晚育的加15天晚育假
综上所述,如果生育一个婴儿,广东省内(除深圳市)产假最长可休158天 即基本产假98天+难产假30天+奖励假30天
深圳市内产假最长可休173天 即基本产假98天+难产假30天+奖励假30天+晚育假15天(深圳市)
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界定产假天数。
同时,只要是政策内生娃的男同志可以享受15天的陪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