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
1、新来的试用期员工,私自串岗。
2、操作不当造成工伤。
3、员工提出工伤认定,公司打算辞退员工。
二、分析&建议
1、我们先普及几个概念
为什么要先普及几个概念?因为我花费这些笔墨,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工伤案例的处理思路,乃至其他很多纠纷的思维模式。
(1)工伤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刚开始从事HR的同学可能对这个词不太熟悉,但是我相信大部分HR都知道。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工伤一旦发生,不管员工一方是否存在过错,都可以予以认定。也就是说,无论是公司的问题还是员工的问题,公司都有义务替员工申报工伤,并且承担相应的费用。
(2)员工违规怎么办?——桥归桥路归路
其实“桥归桥路归路”也应当是HR,或者说法律范围内经常提到的一个词。为什么这样呢?因为中国的立法思路是这样的,员工是弱势群体,所以《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倾向于照顾劳动者。那么,是不是说员工就可以无法无天,企业一筹莫展呢?倒也未必。公司可以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这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力”。也就是说,工伤归工伤,员工违规归员工违规,这是两件事,分头解决,不扭在一起。
类似的情况还包括:劳动者离职,交接工作未做、钱未结清,公司不能以这个理由扣押劳动者证件、不能以这个理由不给员工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为什么这样呢?其实也很好理解,你坚持你的,我坚持我的,都说“他先怎么怎么滴了我就怎么怎么滴……”,那么结果就是谁也不让步。所以,干脆就各管各的,该办的就得办,该追究的另外追究。
上面这个结论,不是我的观点,而是有很多判例支持的。
(3)整体逻辑
整个逻辑就是这样的:法律(《工伤保险条例》)先保护员工,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限制员工,如果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过于不合理,那兜底还是由法律去调节(《劳动合同法》中一些“无效”的条款)。
(4)现实的无奈
这个逻辑表面上看非常好。但还是应了那句话:“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
第一,我们的法律体系不算完善。比起发达国家那么千锤百炼、反复修订的法律体系来说,我们的仍然是缺乏沉淀,因此现行的法律仍然有很多漏洞和鞭长莫及的地方。
第二,我们的企业规章制度也不够完善。我们的企业很多只是初创,本身的生命周期也很短(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真是惨不忍睹),除了一些老牌企业,大部分还是在求生存的边缘,谈何制度完善?本身企业千姿百态,不可能一套制度通吃所有的公司的,他山之石,未必就可以攻玉。而自身制度的沉淀,同样需要时间,甚至需要反复修改。
第三,我们的很多“裁判员”也是经常让人“呵呵”不已。本身不完善的法律体系遇上未必都很称职的“裁判员”,可想而知。这个我就不展开了,大家自己意会意会就好了。
所以说,现实中,还是要见招拆招的情况居多。
2、案例中问题的处理
(1)企业应当协助员工工伤认定
既然员工若能证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这是前提),且明确要求申请工伤认定(基本上是可以认定成功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那么单位就必须要帮员工把这个事情办了。
(2)员工的违规问题,则要看企业的内功了
员工要承担违规的责任,无可厚非。那么得看公司规章制度这个内功硬不硬了。初步判断可以套用的可能性有两个:1、试用期不符合录用要求;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两个都是《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且这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两条里面套用哪一条,则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来选择。如果用“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进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譬如: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职工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岗位,可以视为不符合录条件;如果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则单位需要举证规章制度中含有“职工执行岗位所布置的任务,私自到其他岗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切忌两点 :
第一,忌“文不对题”。公司两条混用,明明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举的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那么就是自己作死。
第二,忌“睁眼说瞎话”。公司的规章制度完全没有关于私自串岗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也没有说明“符合录用条件”中包含不得串岗及违背任务,那么很容易造成证据不足而败诉的后果。
(3)可能引申的问题
问题一:未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
试用期员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那么,在单位补缴之前,原本工伤认定成功后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全部由单位承担(具体见《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待遇部分条款);单位补缴之后,补缴之日以后,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问题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员工断了两指,估计伤残鉴定等级属于7-10级之间。这种情况下,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那么,案例中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怎么算?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职工因违纪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既不是劳动合同期满被终止, 也不是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情形;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待遇的范畴, 无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原因是什么,都不影响工伤职工享受这一待遇。
个人倾向于后者,因为一方面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是不同法律范畴的问题,另一方面员工违规受到处理,已经付出代价,其付出的代价是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与该次犯错没有关联性。所以,我比较倾向于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咨询处理人与“腹黑”
当然,即便是了解了工伤的处理依据,但实际操作之前,还是最好先咨询当地工伤行政部门(现官不如现管)。谁负责这个事,谁说了算,你要交的材料、材料合不合规、是否有特殊情况,正常都是当地工伤行政部门说了算。
如果单位腹黑一点,有些情况可以先装傻(没办法,很多企业本身也是生死边缘,有些企业一个工伤就垮了),大不了等员工告了再支付呗(毕竟不是一笔小钱)……我好像没看见有罚则么……你们谁看见了跟我说一下,有可能是我没找对姿势(方向)。XD
三、总结
1、工伤认定的问题,无过错责任原则。
2、员工违规的问题,桥归桥路归路。
3、是不是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三十九条能不能拿来当剑用?看单位之前的内功有没有修炼好。
4、拔出萝卜带出泥,可能衍生出2个问题(社保缴纳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得事先考虑准备。
以上,个人观点,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83楼 Yolandahappiness
非常全面,学习了~
82楼 王跃红
大赞!分析的非常非常精准。
81楼 神采飞扬的曼陀罗16021012
可以这样理解吗~
1 试用期员工,发生工伤,若未缴纳社保,及时补交,补缴前发生费用,公司承担,尔后由工伤机构承担?
2 该名员工涉及到违规,公司须有相对完善的制度,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方可不必支付赔偿金就可解除合同,但仍需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80楼 linda788
学习了,谢谢分享
79楼 炎神
学习了
78楼 地久天长
谢谢分享,学习了!作者真的很专业!
77楼 红枸杞
非常赞同!
76楼 hklte_hr
谢谢分享!
75楼 神采飞扬的蔷薇花16012912
谢谢 学习了
74楼 开心豆08
受教,感谢分享
73楼 轻装远行
两个方向
72楼 xuege88
分析得很全面!解决了我的疑惑~还想说试用期的员工通常都很少会缴纳社保的,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这里找到了解决的思路。谢谢!
71楼 minglanq
这个很接地气,谢谢
70楼 贝壳WCF1314
很专业 学习咯,多谢
69楼 crystalrock7
学习啦
68楼 木又寸
完美!
67楼 台门里人
分析的较符合实际,可以直接拿来操作,以后串岗要写入规章制度里面,给员工警醒,设相应处理之依据。
66楼 seagullzhang
分析的非常全面清晰, 必须点赞
65楼 DrWeb
谢谢分享。
64楼 Leisunchi
非常全面、清晰,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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