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事工伤
在狭义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伤保险的业务指南中指出"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2、
事故的认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就本案情况分析:
一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无效的劳动合同;
由于员工违反在先,以冒名顶替方式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条款均不能发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应属于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二是事实存在的劳动关系,应享受工伤待遇;
虽然员工冒名顶替,不是自己本人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但与企业发生了事实劳动关系,及企业发放工资,放生实际的劳动关系行为。业可以根据公司管理规定对员工进行相应处理,比如可以无赔偿的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员工的在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企业必须按工伤办法承担义务及责任。
三是员工违纪与企业管理问题:
1、 企业存在安全隐患;
对于生产请企业,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一方面是要有与生产一致配套的安全生产制度及办法,另一方面是要有安全培训学习考核上岗的管理机制;三是要加强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防患于未然;比如,夜间工作的时间长短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有定点巡检等措施;
2、 责任与义务:入职审核不严,个人信息掌握不到位
作为用人单位除了在招聘时需认真核对应聘人员身份外,还需要承担起社会责任,为本单位员工购买社保的义务,这是互惠互利的事情,一是降低企业经济损失,二是为员工建立一个保障,当然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来确认和核算员工身份信息;另外虽然对于劳动者而言,必须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的内容理当包括自己的身份信息,单作为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告知员工身份信息不真实企业的处理和可能的后果。
最后:从企业自身发展的角度而言,更多的是要加强管理防患于未然,同时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也是保护了企业的利益的同时也要合理的保障了员工的利益,达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