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员工,工伤发生时没有在第一时间上报公司,在分厂当地小诊所治疗,本来是小伤只伤到皮肉,由于治疗及护理不当,发生伤口恶化。最后才上报公司,hr接到消息立马向工伤处报案,差点错过了申报时间,治疗期间员工家属以工作忙没时间等理由拒绝看护,没办法公司的安全部员工成了他的专职看护。在医生判定痊愈建议出院时又要求延长治疗时间,做核磁共振等一系列不在工伤报销范围内的检查。 当时就告诉员工,工伤处会根据医院的治疗意见判断是否需要延长治疗和其他的检查,如果判断不需要,已康复,这些需要个人承担费用,另外发生工伤隐瞒不上报,造成伤害加重,增加治疗成本,员工本身有责任的,也是要接受公司处罚的。最后工伤处果然不同意,他本人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 对待工伤的员工,公司的态度一直就是尽可能满足其要求,但是有些员工好像就有了要求公司的资本,其实我们在制度和程序上完全可以解决工伤的事情,可是我们就是个人情的社会,大众认为人情上公司就是过错方,实际上去调查工伤发生原因时,大多是因为员工的不正当操作,或者工作走神发生的,所以虽然工伤处理了,但是责任还是要追究的。 另外关于工伤缴费基数的问题,应该参照社保局的要求,一般社保局都会规定工伤保险支缴率,超过范围的会调整基数。如果公司一味退让,开了先例,以后就更不好处理同类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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