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期话题中,该职员是在上班途中被摩托车刮倒,左脚受伤,按照相关规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至于是否非本人主要责任,不好认定,但就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人属于弱势而言,我们认为该事故确实属于工伤范畴。 从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言,该职员在私了后,又要求公司给他报工伤想多拿点钱,这一点从职员的角度是可以理解的。 从公司的职责而言,既然属于工伤范畴,那么公司就有义务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当然,如果公司不主动申请,那么3个月后,员工也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但是到了这一步,相当于双方撕破脸,之后工作会更难办。所以说从稳定员工情绪这一点来说,我比较赞同公司主动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但是,公司也并不是没有机会,楼主也说出事之后,肇事司机给了该职员500元作为私了,想必并没有找当地交管部门出面解决。工伤申请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提交资料时必须要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责任书,否则劳动局会以资料不齐不予受理。所以公司可以告诉职员相关情况,并要其准备相关材料。这样一来,职员会对公司有个好印象,如果因资料准备不齐,报不了工伤,也不会觉得是公司的责任。 有时候事件处理很重要,但是同时,HR不要忘记安抚职工的情绪,情绪不好,简单的事情也可能被搞复杂。情与法结合,会让工伤时间处理起来更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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