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经历一仓管被板材压伤大脚趾的工伤事件,公司立即将其送入了医院,公司不予理睬的态度,领导将工作交予我,我立即申请了工伤,但是员工对于公司不予理睬,稍微好点就要求其来上班造成反复复发,对于工伤申请资料提供十分不配合,但是好在公司为其购买了社保,由于公司和员工这样,我在中间工作非常费力,初次遇见这样的情况,以前以为出现工伤理所当然申请工伤,但是没想到对于公司和员工的立场不同,造成工作两面不讨好,员工要公司负担全部费用,不配合申请,公司想分文不负还想其治疗期间来上班,我为其申报了工伤办理了报销,未报销完部分,公司予以支付,这次事件之后车间员工对公司特别失望,感觉很没保障,公司处于生存边缘,也是各种为难,后面我离开了这家公司。 今天看到各位牛人的分享受益匪浅,我将其整理一下,也当复习一下工伤处理的相关知识。 案例问题: 1、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2、是否能辞退? 3、如何做好公司领导和工伤员工的工作,相互配合处理好这起工伤,给在职员工信心和保障? 4、如何进行后续公司的改进方面? 问题解答: 1、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是工伤的前提条件,此处本案毫无争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结合以上三条本案例属于第十四条第一项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虽然员工工作期间串岗不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但是工伤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没有第十六条的三种情形都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明显不存在,故本案应认定为工伤。 (延伸学习)对于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释义等工伤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工作地点必须是员工本职工作的地点,工伤岗位必须是员工的本职岗位。 【结论】这样就很明确了:例如领导安排员工在休息时间工作,虽然不是工作时间,包括不在工作场所时发生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领导安排员工做私事的除外) 2、是否能辞退? 本案中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受伤之前部门领导就反映,这个人平时工作表现不怎么好,公司有意向打算辞退他,如企业期望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果员工没受伤公司有明确的录用标准和相应的试用期考核以及完善的制度界定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有制度有事实和证据根据法律条文可以解除,但是有些表现不好的员工自己也有感觉如果公司提出要辞退他的想法,顾及面子会自动离开,但是也有例外,所以还是要有相关制度做保障。 现在员工受伤了,暂且不论是否工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故员工不管工伤与否治疗期公司都能辞退员工,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表现不好的员工,公司肯定是会辞退的,这里的调整工作是不需要员工同意的,但是本案中员工属于工伤,两个手指已经断了,属于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根据伤残等级评定一般属于7~10级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故根据上述情况员工康复后也不能辞退员工,只能在合同终止时,或者员工本人提出。 3、如何做好公司领导和工伤员工的工作,相互配合处理好这起工伤,给在职员工信心和保障? 发生工伤不管多少钱,都挽回不了员工的健全了,对于员工和其家人是很伤心痛苦的,如果公司因员工私自串岗造成,不予理睬,不给于关怀,员工肯定是站在敌对面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在职的员工对于公司的处理态度都看在眼里,如果如此冷漠,员工会对公司失去信心,给公司造成很多负面影响,所以公司在员工发生工伤领导买点东西前去慰问,安抚员工和其家属,另行政员工要帮其做好部分后勤工作,让员工感受到公司的重视和温暖积极配合公司,这样就算有分歧也好沟通一点。 现在他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但我们认为他是因为不服从工作安排才导致受伤的,不属于工伤。鉴于这点作为hr要配合公司法律顾问说服公司,按照法规属于工伤,如果公司逾期不申报,员工申报,所有的费用和补偿全部公司承担,得不偿失,且会给公司员工留下公司不关心他们安全,工作没保障的恶劣影响,且员工已经在自己申报工伤了,说明员工已经对于工伤的相关补偿都有了解,不申报工伤,做通领导的工作之后,要开始hr实物操作了。 1)根据现场拍照、事故调查准备好资料进行工伤申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伤残等级认定 根据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本案中被机器压断了两个手指,造成终身残疾,要进行工伤等级认定。 3)工伤保险待遇管理 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第五章 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五条相关情况给予办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这些费用的标准都需要参照当地情况。 4)跟进员工治疗情况,康复后协助部门安排其回来上班,不能胜任可商量调整岗位,及合同期满的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发放等安抚工作。 5)以上是针对公司为员工购买了社保的情况,多数公司在试用期工人都没买社保的,如果没购买立即为其补缴,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那么,在单位补缴之前,原本工伤认定成功后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全部由单位承担;单位补缴之后,补缴之日以后,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4、如何进行后续公司的改进方面? 1)跟据案例反应,公司还是缺乏工伤的认知和安全生产防范,应开会申明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将工伤纳入领导考核,对新员工加强安全操作培训,强调安全及纪律,给管理层培训工伤管理及预防处理措施; 2)为生产员工购买社保,对于部分危险岗位购买意外保险; 3)对于试用期员工加强管理,修正完善公司试用期管理考评标准及辞退员工相关规定如严重违纪的详细界定,不断修正完善。
赞同
收藏
评论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