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上午,员工老来和其部门主管爆发了激烈的争吵,一个话里有话:“你们缺人的时候让我过来了,现在人招到了,就让我走了……你做了什么你自己知道!”另一个抵死不从,“我做了什么了!又不是我开除你的,是经理让你走的!”听了半天,老来的诉求是让我走可以,但工资要立马结给我,顺带着发泄了被辞退的不满,部门主管呢,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把老来被辞退的责任全部推给了经理。两个人吵得脸红脖子粗,大有要捋起袖子干一架的阵势。我呢,联想到沟通上的问题,这是典型的沟通不畅吧,先不评价孰对孰错,把重要且对方真正在意的事情讲清楚,给出应有的承诺和期限,安抚好老来的情绪,让其第二天去财务结工资就可以了,完全没必要在那里吵得沸沸扬扬,引人注目。
时间往回倒流,老来是3月中旬开始上班的,应该是部门主管反映的工作不合格,部门经理呢,考虑到人员要尽早调整好,于是,和老来谈话,沟通了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的问题。老来虽有不满,但只要能立马结清工资,也没有太大异议。但是却漏掉了部门主管这一环,于是,出现了上述的争吵事件,实在没必要。
不可否认的,在试用期的沟通问题上,部门经理最开始应该没把话讲清楚,试用期多久,不合格的标准是什么?不合格要如何处理?尤其是沟通过程中,对员工的承诺和安抚工作,不仅仅是要自己知道,也应及时和涉及部门人员沟通到位,比如和部门主管交代清楚。其实问题本应该在部门经理那里就戛然而止的,最后部门主管也被牵扯出来,作为外人,只觉得工作当中,有些责任应该是自己承担的,一定要承担起来,矢口否认和推卸给旁人,只会慢慢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力,权责对应并非空话。
其实,这种情况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用人部门未经人事部门自行招聘到人选,入职一段时间后觉得人选不合适,要辞退对方,但是入职之前也未明确任职资格,看着这个人“还可以,也做过”,工资谈妥了就直接入职,至于试用期是个什么鬼,不得而知,只觉得麻烦,瞎咋胡什么呢!试用期不合格也是主观性很强的衍生物,比如这个人做事不认真,技术不行,不服从管教等,如果要举出试用期不合格的证明,毫无胜算。事实情况就是,如果继续这样操作下去,这种事情并不会就此打住,以后还会再一再二再三的出现。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依法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要提前三天通知员工本人,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但是如何举证不符合录用条件呢?
第一是招聘环节的把关,招聘信息一定要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详细描述岗位任职资格;
第二,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录用条件及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处理,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第三,试用期满后的考核,明确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应及时通知到员工本人,做好沟通工作。
就本公司目前的状况,能做到的是前面两点,招聘信息的编写,合同的签订把关。有时候会觉得,人力资源大概是从“人性本恶”的角度出发,在事情未发生之前,以最大的“恶意”去揣测,去防范,把事情做细致,可能会有的漏洞及时填补上。
2楼 旗旗
我做人力资源满打满算三年,但我觉得人性本恶已经慢慢的渗透心中,做事情时候总是以最大的恶意去揣测他人,预防风险。
二白要修仙
@旗旗:是啊,工作养成的习惯,就像草拟某一项制度,你说出可能会出现的细节和漏洞,其他人会觉得小题大做或者想太多。
不过有些时候,会觉得这种“人性本恶”的出发点也是一种善啊,完善找不到漏洞的制度可以预防犯罪,减少诱惑,也就少了很多犯罪现象吧。
1楼 Alice王老师
的确是很常见的辞退纠纷
二白要修仙
@胖胖鸡与嘟嘟猪:嗯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