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问区提问,未收到回复,自己重新梳理下,有了新思路,在此记录,以备后查。
案例如下,张三2015年11月入职,社保记录、离职证明、员工档案显示其2002年7月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2年7月至2014年1月,持续工作,社保记录无间断。
2014年2月-2015年10月,未参加工作,无社保、档案记录,个人解释在家创业。
2015年12月,张三提出请带薪年休假1天。
单位认为其入职前,不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的条件,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张三认为,根据带薪年休假条例,在2002-2014年期间,已连续工作满十年,应享受1天带薪年假(2/12*10=1.66)
请教各位老师,应如何处理,如何理解相关政策法律条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
此案例按单位处理,不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不存在如何折算的问题。
关于带薪年休假,还要注意两个问题,其一,全年寒暑假、病事假达到一定条件,则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其他产假、婚丧假、工伤假、探亲假等,与带薪年休假不冲突。其二,如何合理安排年休假,跨一个年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