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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丽萍 更新于:2016-04-11 13:49 17281

  很多当事人问我,如果劳动者不需要全天上班,有事情就来没有事情就不来,能不能不签劳动合同?我说,可以,可以作为非全日制工使用,因此今天介绍一下非全日制用工的一些特征。


  【案例】

    何某与某公司口头约定建立非全日制工劳动关系,何某每天到该公司打扫卫生,时间为4小时,每周工作5天,公司每两周计薪一次,为了领取方便,每月一次性发放工资给何某,双方因此签署了非全日制工的劳动合同。1年后,何某怀孕,公司认为何某怀孕不宜再做清洁工作,遂通知何某解除劳动关系。何某多次找到公司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均遭到拒绝,无奈,何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双方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并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审理机关经审理发现,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已经明确表示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何某并未全天在公司工作,虽然其工资也是按月发放,但是计薪周期为15日,因此不能认定双方为全日制劳动关系,驳回了何某的申请请求。


  案例解析

  本案焦点在于何某与公司建立的何雇佣关系?关键点是公司与何某签署了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详细约定了工作时间、发薪时间等权利义务关系,使得公司免于发生赔偿费用。因此在实务工作中,虽然法律规定,非全日制工可以口头约定,但是律师建议双方仍需签署书面合同,以防增加诉讼风险。


  【法律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律师手把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相同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如果非全日工的工作长期超过法定工时限制的,根据各地的法律法规的不同,有最终被认定为全日制工的风险,因此建议针对非全日制工一定要明确具体工作时间,一旦超出时间需要公司审批才能生效,以降低此类风险。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约定,但是需要留下书面材料,比如备忘录、声明函均可,当然最好还是使用书面协议的形式确立用工关系。
  3.非全日制工无需约定试用期,如果发现该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4.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单方通知终止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5.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雇佣关系,与兼职劳务关系比较相似。
  6.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或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为其缴纳商业保险。
  7.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8.非全日制工是否可休年假,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因为非全日制工一般用于临时性的工作,工作年限一般较短,但依据《企业职工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应该享受年休假,非全日制工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应该享有年休假。
  9.非全日制工对于工作时间有严格限制,但确需加班的,需要经用人单位书面审批,并支付加班费,这里建议不要长期安排非全日制工加班,以防增加认定为全日制工的风险。
  10.非全日制工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仍然依照劳动争议的程序主张权益。一旦雇主为自然人,那么双方就属于劳务关系,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基于非全日制工上述特点,建议用人单位在确认使用非全日制工时,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需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针对非全日制工的明确规定,比如工资支付周期为十五日,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等。

  另外,非全日制工虽然在某些程度上降低了用人单位的成本与用工风险,但由于工作时间以及计薪周期的限制,一般仅在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中适用,比如保洁员、展会推销员、促销员等。


     >>>于丽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从事人力资源风险控制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为国内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上述文章摘自于老师《资深律师手把手教你应对劳动争议》(中国法制出版社)。当当网有售。本书在三茅独家提供电子版(试读版本),评论本文后即可下载!

什么叫非全日制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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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29613

12楼 岳飞29613

感谢老师这么详细的指导

2018-05-24 20:19:06 回复 赞(0)
yilli

11楼 yilli

老师分析透彻,谢谢

2016-04-13 07:16:30 回复 赞(0)
大方的火龙果15092122

10楼 大方的火龙果15092122

哇,学习了,最近刚好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太及时了,受益匪浅!

2016-04-12 17:57:10 回复 赞(0)
梦的点滴923

9楼 梦的点滴923

长知识了,受益匪浅

2016-04-12 14:48:17 回复 赞(0)
小文子

8楼 小文子

明白了!学到!

2016-04-12 14:48:02 回复 赞(0)
LLDD简简

7楼 LLDD简简

长知识了 ,老师写得很好,有种迷糊灌顶的感觉。

2016-04-12 13:59:46 回复 赞(0)
兰花草nannan

6楼 兰花草nannan

学习了,不愧是律师,讲起知识调理清晰,逻辑超强。希望于老师多多给我们分享相关知识。

2016-04-12 13:33:24 回复 赞(0)
薛晓刚

5楼 薛晓刚

温故而知新

2016-04-12 12:28:04 回复 赞(0)
墨攻

4楼 墨攻

很详细。

2016-04-11 16:03:54 回复 赞(0)
Belinda钟

3楼 Belinda钟

又学习了,点赞!

2016-04-11 14:50:55 回复 赞(0)
怡心小榭

2楼 怡心小榭

干货,学习了

2016-04-11 13:26:28 回复 赞(0)
秋天的小菠菜

1楼 秋天的小菠菜

于老师,很喜欢你这种文章方式,法律知识结合实例分析,希望以后多多写一些。虽然三茅的大部分都爱看有故事情节,文笔风趣的文章,但论干货来说还是您的最受用

2016-04-11 11:00:33 回复 赞(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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