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你的分析漏洞好大,如果没有影响本职工作法律是不加干涉的,劳动法上对兼职并没有详细规定。 至于不服从管理,顶撞上司那要分情况 1.如果是因为兼职的问题顶撞上司,我觉得发生概率很小,一般人都不傻,不会拿兼职问题来回应公司,如果真是这样那可以引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前提是因为兼职工作影响本职工作进程,有严重失职的嫌疑(劳动法规定在8小时工作内,之外的时间是无权干涉的),或者利用公司的资源来服务兼职行业(营私舞弊)。 2.如果不是兼职问题的话不应该引用“兼职”来裁员,这个理由不成立而且是个特别low的理由(个人认为)有点欺人的嫌疑。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以上劳动法相关裁员规定,对号入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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