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培训及服务期的约定,录取人员时可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及培训赔偿等问题。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的员工是不受此约束的,所以,原则上不安排试用期的员工去接受此培训。 正常情况下,公司都会采取: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公司出资、员工培训、在公司服务的模式。培训费用/约定的服务期,即可以计算违约赔偿。 同样的目的和效果,可以换一种方式 员工先出资、参加培训。受训后,在工作的一定期限内,每月给予一定的资格补贴。 殊途同归,但主动权在公司。 这对于要先培训、再上岗的可能更适合。 还可以,在培训协议中约定,培训者在受训后,未完成服务期、未办理离职手续(未解除劳动合同)到新单位工作,擅自录入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可以依法诉讼,保护自己权益。同时,树立标杆,有警示效应。 第一次发生,就要想办法改善。不能同样的问题再次发生了
赞同
收藏
评论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