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来不认为是问题的问题出现了。
近期到一家公司做服务,正好碰到员工请假,说要婚假、护理假一起休,我就问了句是否提供了《结婚证》和《准生证》、《出生证明》?《结婚证》是否是在公司服务期间领取的?结果引发一场讨论。
在沿海等地自然不是问题,入职时说清楚,按法定该享受的都有。可内地呢,《结婚证》领了几年了,要算婚假,你算还是不算?
在深圳时曾遇一人,入职一个月后要请婚假,当时我提出《结婚证》是入职前办的,不太好,该部门主管力争要爱惜、尊重人才,结果我侧面打听下其入职前的上家公司,告知当时去办《结婚证》时已请过并享受婚假待遇。
个人认为其实这根本不是什么问题,入职前说清楚即可。结果今天这家公司一位副总和我力争,如果她入职看到这个规定就不会入职,因为她就是领了三年的证才办结婚酒的,办酒当然要算婚假!?我说这很简单,公司管理有自己的自主权,这个完全可以根据企业所在地的风土人情来协商制定,只要明确了,哪怕规章制度上说《结婚证》休婚假的有效期是十年,我都没有异议,按制度办就好。
在写此事时,又忆起那天有一人说,哇,“婚假是有薪假哦,再婚也有,那我每年办一次《离婚证》和《结婚证》,反正办证便宜,假期就两口子带薪旅游好了。”针对此类人,您怎么看?我以为,可在自治的管理制度明文规定“夫妻离婚后复婚的,不予享受再婚的婚假。”
再说到护理假,护理假当然是生孩子时的护理,凭孩子的《出生证明》日期推算。可现在人家孩子满月办酒要请护理假,你给还是不给?
我只能一句话,看你们企业规定吧。
那位副总既然说《结婚证》领了三年才办酒当然要给婚假,依次类推,孩子满周岁摆“抓周”宴请护理假当然也要给。
各位同行,您怎么看?
我的意见是:提倡“以人为本”不代表没有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要大家约定好,达成共识,形成记录,照此办理即可。
“只要是在公司服务期间领取的《结婚证》和孩子出生的,一律可以享受一次婚假和护理假,不限制时间。”我以为,这已经很人性了,如果像那位副总这般执拗,只有在婚假规定中增加一条补充说明“家在当地的办理婚宴,可按未享受过婚假处理,予以婚假待遇”,从人性的角度说,当事人不会办几次父母都要出席的婚宴吧。当然在外地工作的,确实存在办几次婚宴的,女方娘家办一次,男方娘家办一次,女方工作地办一次,男方工作地再办一次,四次应该算极限吗,当然不是。可我只能说,不管你办几次婚宴,婚假待遇公司只能提供一次。
而护理假,规定中说明“在公司服务期间孩子出生未享受过护理假待遇的,可以享受一次护理假。”足够人性了吧?可事情没完哦,那些一直在公司服务的,孩子上高中大学了,以前没享受过护理假,也问你要呢?明确规定,"护理假颁布之后,在公司服务期间,孩子出生未享受过护理假待遇的,可以享受一次护理假。”做HR的编写制度,一定要逐字逐句的推敲,多轮讨论,趋于完善后,经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再予发布。
如果没有制度,仅凭个人感觉,一己好恶,一时情绪,最大的可能就是乱了套。
上初三学法律常识就在教导“以法律为准绳”,但当前国情尤其是在内地就是一个太过灵活变通的现状,什么事情不像沿海发达城市基本按制度来,而是人情关系畅通。所以说,北上广对于没有家庭背景但有个人实力的人来说,实在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15年请婚假的,还可以享受晚婚假;16年去请,就不能享受晚婚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2016年1月1日施行。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根据目前《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