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某在一家IT公司任职,近期有跳槽的打算。在网上浏览招聘信息,向X公司投递了简历。经过层层面试后,终于收到X公司发来的offer。offer如下图
2015年7月15日从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7月19日,到X公司报道时,却被告知公司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该职位即将取消。导致刘某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是收到offer之后,刘某才向原公司提出的离职。刘某得知此消息后十分气愤,直接将X公司给告了,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
最终结果:
经调解,最终X公司赔偿刘某3个月薪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offer是否属于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X公司已经发出聘用通知,表达希望和刘某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所以,offer应属于要约。
违约有什么风险?
违约,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刘某已在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而因X公司原因未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编有话说
1、offer有风险,发出需谨慎;
2、offer设置生效条件和可解除的条件等;
3、完善公司的招人流程,解决缺人就招人,冗余就炒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