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邀请通常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要约邀请本身对发出者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2.要约对发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法律行为。3.搞清楚招聘广告中的将送国外培训一年是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就很清楚了。4.招聘广告是不是以邀请求职者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而且内容具体明确,如果是的,则是要约,如果不是的,则是要约邀请。5.如在招聘中承诺入职将送国外培训一年,入职后最好将此承诺写进劳动合同,这样公司必须按照合同来履行。6.通常我们收到公司发来的offer属要约,如违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面试者离职需谨慎,入职需看清,入职前弄清楚是否像招聘广告中所承诺,一般送去国外培训一年都会签定服务期之类的协议,这个入职前可以进行咨询。7.至于有卡卡说怎样维权,建议不要跟这种事情较劲,第一:耗时、费精力、赢了又能怎样?(就比如说一业务员跟自已客户争论,原本是客户错,业务员觉得自已是对的,一定要争个赢,好,如果赢了,是真的赢吗?真正的赢应该是双赢。此处是废话!哈哈)第二、行业内“名声高涨呀”这样的员工下家谁肯要?即然知道公司不能兑现承诺,你可以选择走,也可以选择留,还是那句话好聚好散,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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