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由此可以看出,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先决条件,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就是一种要约。我们需要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如果是企业在招聘广告中承诺某某福利,这就属于要约邀请,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则属于要约,要约对发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法律行为,而要约邀请则对发出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一种意思表示的预备性行为。 所以由此可见,这个案例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用人单位可以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也可以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小王想留下来就只能默默接受了。 作为求职者,建议在应聘工作时,不要过于轻信招聘广告的宣传,应尽量将单位所承诺的福利、待遇写入合同条款,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话又说回来,作为一些小公司的HR,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当然也是经公司同意的),为了替公司尽快找到合适的优秀的人才,往往会对应聘者夸大其词,大肆宣传公司的正面形象,除了工资不能虚构,其他的都会给应聘者画一个很好的蓝图。很多新员工进来才发现公司原来不是像HR说得那么回事,但既然来都来了,大部分人都会选择继续留了下来工作了,当然也有例外,比如这个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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