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姐的“招聘广告的正确姿态”很详细,学习了。看过也接触过不少企业(公司)的招聘广告,为了吸引人眼球,打出何种的“承诺”,事实上就如案例中的那样,并没有把“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写进与应聘者的劳动合同中,而作为合同的乙方由于疏忽遗漏此项,或是乙方提出,用人单位用各种借口搪塞/拒绝。作为劳动者在求职中,是弱势群体,或许此份工作正是求职者急需的,也只好签定劳动合同。也许看到此案例的人,第一反应就是:小王蠢呀,谁叫他签合同时,不把”国外培训“写进合同,过后和老板讨说法,有什么用? 况且,小王通过询问同事得知没有一个人被送到国外培训过。显然,所谓的出国培训只不过是噱头,也是该企业的招聘惯用伎俩,事实是”欺骗“,属于欺诈行为,属于民事范畴。作为一名合格的HR,尤其是在从事招聘工作,不应只为了”招到人“的目的,而去制定虚假的承诺要约,所谓的不违法,不单是指《劳动法》/《合同法》,还有民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即使你招来人,由于企业的违诺/不讲信用行为,也不见得能把人留住,更不用讲员工的忠诚度。一个不能留住员工的企业,试问作为其中的一员,你能展望发展吗?一个不讲信用违背承诺的企业,你能让员工忠诚于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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