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最近的工作中遇到的这种打着劳动法的擦边球的劳动者多了很多,比较接地气的一个问题,像在文中说的,提前一个月与劳动者告知劳动合同续签事宜,但是劳动者一直避免正面的书面回复,也不愿意写离职申请,意在等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后的补偿金,但是按照之前大家所提到的通过邮政EMS快递并标明劳动合同续签协议邮递给劳动者,但是这种办法也是被动的,1、劳动者的住址变更 2、劳动者的家属或者其他人签收则无相应的法律 3、劳动者一口咬定未签收 ,操作起来也是比较麻烦。 但是通过摄像或者录音的方式证明在公司原因维持原有劳动合同一切事宜一致的情况下,劳动者还是不愿因续签也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但是可操作性可能会更高,但是也可以通过这个案例说明,在劳动合同终止的前40天,人事部门就应该启动这种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事宜,避免出现本案例中的,劳动者避而不答,留给足够的时间证明单位是在提前一个月的时间节点上给劳动者发出续签的意向,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但是同时也要做好相应的离职交接工作,在这个基础上劳动者估计不会愿意配合坐相相应的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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