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工伤员工,值得企业区别对待,但这不是员工扭曲工作态度的借口。 再者,考核员工胜任情况的重要条件,也是员工的对工作的责任心和态度,案例中该员工已远不能胜任本工作,态度方面企业也绝不能接受。 再次,企业应当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即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过对比,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比较可行,但有以下前提: A、企业有内容和程序均合法的规章制度,并且规定中需要涵盖态度恶劣的相关描述。 B、要有证据制度公示,且员工知悉。 C、收据王师傅本人的相关违规记录、证据(保证书、员工投诉、谈话录音等) D、然后依法进行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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