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强说:
如果是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那么依据原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实习协议。而案例中这5名大学生已经修完了全部课程,只要等到7月份就可以拿到毕业证了,如何认定这5名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请看笔者下文分析: 一、如何判断未毕业的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 要判断未毕业的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是否达到法定劳动年龄。 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未毕业的大学生自然符合《劳动法》关于年龄条件规定就应依法享有劳动权。显然这5名大学生符合这一规定。 2、是否以就业为目的。 原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校生去用人单位实习是以学生的身份实习的,目的只是勤工俭学,不以就业为目的,自然不能视为就业,在校生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就可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这5名大学生虽然还是在校生,身份依然还是学生,但他们已经学完全部课程,去用人单位实习不是勤工俭学,而是以就业为目的,可以视为就业,在校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就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3、是否身体健康。 一般来说,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前,都会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组织劳动者进行体检,目的就是为了确认劳动者是否身体健康,是否能胜任一定劳动强度的工作,显然,这5名大学生应该是身体健康的,否则用人单位也不会安排他们到各个部门。 4、是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犯罪嫌疑人或在押犯被排除在劳动权利义务主体之外。这5名大学生应该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没有被排除在劳动权利义务主体之外。 综上所述,这5名大学生符合以上条件,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二、未毕业大学生打工维权在目前我国法律中是空白。 在校学生受教育管理部门和高校的管理,教育部门和高校有督促学生以圆满完成学业、禁止大学生在学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在校生已经完成学业自然不受这一限制。在校学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这是事实,还有一个事实是,在临近毕业的当年1至5月有些在校生就开始联系用人单位直接就业了,为此,学校也会为促进学生就业向未毕业的学生发《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其应聘求职的行为可以视为就业行为,自然可以认定为适合的劳动合同主体。既然是劳动合同主体,也就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关系的认定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案例中,这5名大学生被分配到各个部门,有师傅在带,全日制作息,和其他员工一样出勤,事实已经很清楚,他们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既然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多企业往往以未毕业的大学生未取得毕业证为由,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其购买社保,在此期间,未毕业大学生如果发生工伤或其他纠纷时,往往维权的难度很大。用人单位与未毕业的大学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可以以一纸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没有这一纸劳动合同呢?他们的维权之路往往不会那么顺利。在这方面,我国法律是空白的。 三、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未毕业大学生可以签合同购买社保。 案例中,这5名未毕业的大学生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所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其购买社保。如果工作期间受到意外,自然要走工伤程序。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建议如下操作: 1、在这5名未毕业大学生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可以要求学生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实习证明,实习证明中要详细载明学生的基本信息、入学时间、毕业时间等。 2、复印这5名未毕业大学生的学生证,作为证明其在校生的身份。 3、在5月份和7月份的时候,可以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在此期间为其购买意外伤害险,规避工伤风险,等着5名未毕业的大学生拿到毕业证后需要解除原来的劳务关系,及时办理解除手续,然后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及时办理入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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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月份和7月份的时候,可以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在此期间为其购买意外伤害险,规避工伤风险,等着5名未毕业的大学生拿到毕业证后需要解除原来的劳务关系,及时办理解除手续,然后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及时办理入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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