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行政策企业与其所定合同已经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适用的劳动合同了,只能是一般的劳务合同,因此企业无法取得劳动保险范围内的任何补偿。 1.企业在明知其不具备签定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选择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至少当前的所有费用一定是企业承担。但是企业要坚持原则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就本案看企业应及早请律师介入,该企业化的企业化不要推,不该企业化的坚决不化,不要设想在最终解决之前的宽松人性化可以感动员工,只有让员工从一开始就知道不是有理就能吃死企业的。 2.当时如果为以企业为受益人购买过意外保险的话,可以在保险范围内获得补偿。如果以员工为受益人的意外保险没有任何意义。 3.现在只能在民事法范围内双方协商解决,通常情况下与员工协商是不会有什么好的结果的,所以建议通过诉讼来解决,因为有企业律师参加最起码能保证在法律规定的上限内得到一次性解决。 4.千万不要庭外协商,因为将来的变数极大,一旦出现问题员工还可以种种理由重新走诉讼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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