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
1、广告策划公司,经营不善业绩大幅下滑,4月份公司倡议全员降低工资,与企业共度难关。
2、案例涉及员工工资从6000降至4000,并且发放不及时。
3、突然了解到,降薪员工非全员,感觉到不公平,想要离职并维权。
二、分析&建议
1、先从法条了解底限
企业资金状况不佳而需要延期发放工资的规定,不是没有。“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条例〉》的通知”(1995年5月12日劳动部的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按照上述动作做到位了,那么可以一定程度上延期,但是我们要清楚,现在大部分企业是做不到的,因为:第一,很多企业根本就没有工会,这就意味着他们要去找当地工会;第二,企业肯定需要证明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影响,我相信这些证明材料很多企业拿不出来,只是很多老板觉得相比较员工工资而言,钱可以先花在他们认为更重要的地方,而不是真的没有钱了。
所以说,有很多企业因经营困难而拖欠工资的做法只是他们一厢情愿,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站不住脚的(手续不全)。而对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而降工资,只要员工不同意,单位绝对是不能单方面操作的,除非协商一直并且订立书面协议。
所以说,员工若要以此理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提出离职,并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是,操作当中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2、了解和试探,不要听风即是雨
本案例中的问题点在于:(1)原本号召全体员工降工资,但最终发现降薪的员工并不多;(2)员工感觉自己的觉悟是被公司利用了,由此感觉到不公平。
那么,这里还有一个疑点在于,员工本人是通过什么样的途径了解到“降薪的员工不多,还有一些员工没有降薪”这个情况的?消息可靠吗?
这个其实是一个很暧昧的问题,因为我相信在大部分企业,都是要求薪酬保密的,也就是说员工之间应该是不允许互相沟通和比较薪酬的。也就是说,即便是我们都知道薪酬保密是不可能的、员工私底下不可能去交流这个事情,但是当你要把这个搬到台面上来的时候,你会发现这是公司不允许的……但如果你要去论证自己调薪了但别人没有调,这个不得到官方的确认的话,哪怕这件事情99%属实,万一真的是那1%的不确定导致最终一场误会白折腾了半天,那就是精力的浪费,而且还会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成为笑话。
既然这是个暧昧的事情,那么我们就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即便是得不到想要的答案,倒也可以借此机会来看看公司或者说代表了公司的HR对待这件事情上的态度,然后我们来根据公司的态度决定自己的去留,甚至是否要跟公司仲裁那么一下。具体做法如下:
(1)我们可以找负责薪酬的同事或者找HR部门负责人(取决于这位负责薪酬的同事是否靠谱和做事带不带脑子),找一个比较安静独立的环境,做开诚布公的沟通。我相信,3年的老员工了,应该这点人际关系是有的。
(2)把自己的顾虑和问题直接抛出来,观察对方的反应和态度。这就得看你的判断力了。
(3)如果对方的情绪很平静,并且能够给予你一个合理的解释,那么我觉得这个事情也没啥。
(4)如果对方顾左右而言他,甚至于强硬打压,那么我们也就没必要给公司太好的脸色看了。
当然,还有一种方法是你把疑虑跟你的上级领导沟通,由你的上级领导出面了解此事。
总而言之,找谁沟通,取决于跟谁关系最好,谁思路最清晰,并且嘴巴紧且处事最老道等因素,我们的目的一是探索真相,二是试探态度。
3、最坏情况下的打算
如果不幸公司的态度很模棱两可甚至一意打压,那么我们放弃这份工作也不可惜,而且公司对咱们不仁,也别怪我们在维权的时候不讲情面。维权的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不符合1995年5月12日劳动部文件规定情形(见第1部分分析)的,那么我们完全可以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申请经济补偿金(N)。
这里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真正操作前,建议向公司发一份书面的工资支付函,要求公司尽快支付劳动报酬,并且留下书面发函凭证,坐实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必要时,适当找一些公司有现金流入但没有优先支付工资的证据,也就是证明公司的经济状况没有号称的那么糟糕。
(2)以三十八条操作的时候,给单位的辞呈或者离职单上,离职原因一定要严格写明“因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些人为了方便,与单位含糊其辞,写个人原因或者其他的,这样到时候万一仲裁的时候较难得到支持。
(3)证据准备。一旦仲裁或者诉讼,那么我们考验的就是证据,我们通过第一步证明我们已经向公司做过正面沟通但未果,通过第二步证明了我们已经按照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再列举工资降低的资料(降低前的工资凭证/银行流水和降低后的工资凭证/银行流水比较等)来证明公司确实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最后,有些老板既然敢降工资、拖工资,那么就有可能有耍无赖的打算,即便仲裁赢了,老板拖着不给钱,你也是挺无奈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们如果想出气的,也可以找一些对公司不利的材料,在公司内宣扬一番,让其他员工了解了解公司的真面目,也是一种办法。但是,我更建议将精力放在找新的工作上。
三、总结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我们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来操作。
2、在操作之前,我建议找HR相关的负责人进行一次正面沟通,并借此试探公司的态度。
3、最坏的情况下,那么我们可以以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4、多留书面证据,毕竟单位不会坐以待毙。但建议更多的精力放在今后的发展上,目光更应当向前看。
以上,个人观点,欢迎大家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