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昱樊说:
一、工资、补偿、赔偿,一个都不能少 第一,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是可以主动接触劳动合同的。这在劳动法当中是可以被支持的。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参照条文:《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因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参照法律条文:《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可要求公司不补足未发工资,并依法进行经济补偿的标准可以具体参照《劳动法》四十七条。 参照条文:《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单位未按期足额支付经济报酬,则应获得经济赔偿,同时,如果公司未足额支付得经济补偿外,同样也将获得相应经济赔偿。 参照条文:《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实施步骤 1.收集可以证明和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所有资料: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入职表、离职表、工资条等等。 2.到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也可以去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15天以内去法院起诉。 以下为个人建议: 从个人角度来讲,打官司总是件让人心情不好的事情,虽然可以和公司对簿公堂拿到所有利益,但是题主心里一定要有一杆称就是眼前利益和未来利益的平衡。对于每个行业而言,但凡专业人才的资料在同行HR圈或者当地HR圈里都会有HR进行共享,即便这个官司信息没有被共享,但背调的时候大家也会知道的,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下一个单位的录用。(试想下,哪个公司哪个HR愿意录用一个对劳动法门清的人呢?!)所以,建议如果打起官司来,心里一定要有单位可协商的底线,这个底线就是我至少要拿到多少。在监察举报或者仲裁过程中,会有调节环节,公司也更愿意与员工达成协商条件,个人建议是争取在这个阶段拿到自己想要的,实在不行,还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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