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是保证生产的必要条件,在当前的形势下企业主不可能为每个岗位都配备后补人员,所以当一个岗位缺员时就可能影响一条生产线的运行,所以对于迟到员工进行必要的处罚是无可挑剔的。前提是必须做为合法生效的制度,当然从人性化考虑,当员工已经达到时间限制时可以选择当天请半天事假或者请一天事假。自己心里得到平衡,但是员工需要综合企业的全勤奖励或者其它奖励制度考虑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专家所说三次迟到除名的做法,是得不到中国法律支持的。 企业要经常性地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不同的方式向员工解释企业的规章制度,让员工知道迟到对企业的危害性,如果连HR人员都认为这是个问题,那这个HR是不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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