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分析如下: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不管是计时还是计件还是年薪还是综合工资制,员工按时上下班都非常重要,既便于统一指挥、行动,及时完成客户要求的产品或服务,更有利于节约时间/资源和空间,发挥团队作战的优势,所以,对员工上下班做出适当要求、规定和处罚是合理的,如果没有类似的规定,不可想象各自为政或者建立在自觉上下班基础上,单位会乱成什么样子,所以,在劳动法律法规中,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这方面的自主管理权。
具体怎么管理,法律没有具体的细致规定和要求,比如:迟到1小时算旷工半天,法律并没有禁止。所以,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如此规定的。
出台程序的合法性
为了保证和谐劳动关系,出台类似规定前,最好与工会、职工代表或者全体员工,进行充分的讨论、沟通,或者说服多数员工后经公告、学习再实施,如果强制推行而带来集体劳动纠纷,也是难以得到实施的,甚至当地劳动部门、政府等,也会介入协调。
这样的程序,目前来讲是合法的,如果违背这样的流程出台制度,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是容易败诉而承担相应责任的。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这样的规定,一定隐含着一个先决条件,即“正常情况下”,肯定不包括楼主讲的“暴雨”、地震、停电、洪涝、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在我的职业中,基本上每年都会集中处理因类似事件而不算迟到的现象,当然,需要经过上级领导同意后统一实施。
另外,即使员工个人遇到意外或特别情况,只要提前电话通知自己的领导,也不会因迟到而真正被计算为旷工的,即事后可以及时补填某个单子而妥善解决此事,这在许多单位都会这样操作,毕竟真正死板不管事情的特殊性而与各部门负责人对着干的人资部门是很少很少的。
所以,我曾经讲过,只有那些笨到家了、无视公司规定更无视自己领导的员工,才会发生迟到甚至旷工的现象,稍微聪明一点的员工,根本就不会产生迟到和旷工。
规定与执行的辩证关系
制度或规定是用书面和文字来界定的,是非此即彼的性质,显得生硬和冰冷,不会有第三种情况。上至宪法,下至公司规定,这样的制度都是严肃认真和排他性的,最多会因为不完善性,存在这样那样没有规定到的细节,导致某些人钻空子的可能,但已经规定到的地方,是详细的明确的。
然而,任何法律法规,都有类似的这样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其规定”,于是,在公司制度中也会有这样一条“特殊情况,经请示批准后实施”,于是,这个兜底条款,就成了许多员工或管理者在原则上的灵活处理,这也是暗地赋予管理者如此权限的规定。
所以,制度的冰冷与执行的人性化(或原则上的灵活)的辩证关系,便构成了围绕在我们身边所有规定或制度的现实情况,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现实。很显然,这样的辩证关系是最具有生活命力的,规定不严格,无法示众或让人笑话,执行一板一眼,难免照顾到特殊情况、没想全的意外情况、特殊人群等,如果不这样灵活的执行,举起的刀还未伤到“违规者”,自己可能就被“斩落马下”了,真正不怕自己死、家人受连累的有几人?
所以,任何规定,刀一定要高举,亮剑给大家看,但是,真正落下来,还是要左看看右瞧瞧的,拿竹竿进巷子,横进横出,是行不通的,必须顺应巷子的要求才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