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1、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因公出差,特制订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项目所有管理人员;
2、涉及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事项中,主管领导因故无法实施的,其指定代理人或指定授权人可代替实施,未经明确指定的人员派遣员工出差属于无效行为;
3、涉及费用的报销由财务部进行初审后,再报总经理审批;
4、如遇特殊情况,费用超支必须注明原因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二、 员工出差签核流程
1、所有因公出差的员工在出差前须填写“出差申请单”,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2、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出差时限的,须报请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长出差时限的,需及时通知主管领导并在出差结束后提供相关证明;
3、出差员工违反此规定者,不予报销差旅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程度的惩罚;
4、员工出差核准权限:
(1)Ⅰ级:指部门经理正职及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2)
Ⅱ级:指部门经理副职及以下:部门负责人同意 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核准
5、出差时间界定:
(1)出差当日12.00以前出发按1天计算;
(2)出差当日12.00以后出发按半天计算;
(3)出差当日12.00以前返回按半天计算;
(4)出差当日12.00以后返回按1天计算。
6、出差结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出差费用核销及相关情况汇报。
7、晚间乘车超过6小时未购买卧铺票者,按硬座票价双倍给予补贴,不发放住宿费。
三、员工出差交通工具标准
各级员工出差交通工具以火车(动车)为准,到出差地办理事务本着节约原则优先乘坐地铁、公交车,如遇急、特事可根据情况乘坐出租车,费用经审核批准后实报实销。
注:各级员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乘坐飞机出差。
四、 员工出差费用标准及相关规定
1、各级员工出差住宿以入住当地快捷酒店标准实报实销。(如锦江之星、如家快捷、7天酒店、速8等同类型酒店),如有特殊商务活动经总经理同意可按获批标准执行。
2、其他费用补助:指手机话费、餐补、出差补助,标准如下:
岗位
级别
补贴标准(元/天)
一类城市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
除前述一类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
Ⅰ级
120
100
Ⅱ级
90
70
如前往项目出差,若项目部有条件提供住宿的不报销住宿费,只享受其他补助。
五、 出差费用其他说明:
1、凡因公出差人员本着节约节能原则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费用实报,如遇特殊情况需公司派车,则不享受市内交通费。
2、出差住宿双人同性必须住一间,住宿费按一人领取。
3、发生特殊费用应事先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核准费用自理。
4、出差当日返回不报销住宿费。
5、公司外派参加的学习、会议、培训期间只报销住宿和往返路费,其他补助按标准的20%报销。
六、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同制度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经理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