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小王是G公司的操作工,2012.1.1入职,与单位签订了2012.01.01至2013.12.31的二年期的劳动合同,2013.11.30,用人单位通知小王以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合同,小王以G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不愿续签,后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
1、 G公司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员工以何种理由提出仲裁,可以获得补偿?
解析:
1、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是员工小王单方面不同意再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G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链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员工小王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G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
法律链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是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