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开发楼盘的出纳,已经续签过一次合同了,眼下要进行第二次续签,但是这个项目还有一年就结束了,不想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是出纳坚持要签无固定合同,不签就辞职。这样的公司也是吃到一口算一口,没有长远的打算,连一个出纳都容不下,公司就没有别的岗位可以安排了,我也是无语了。
看到这个话题,总感觉有违背良心的意味。我们做HR的有时解决问题的方法的确不是自己的初衷,还是那句话“在其位,谋其政”,如果不听老板的不下狠心那只有转行了。昧良心归昧良心,但从楼主角度说,需要解决办法。首先要给楼主普一下《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条很关键,如果没有这方面问题,只有续签了)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估计出纳不会有三十九条的问题,否则不会有续签这道坎,那且看有没有下面的问题。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普法以后楼主应该明白了,如果出纳没问题那只有续签了,否则出纳这么宝贵,在当地很难找到,她的离职是你公司的重大损失,我也只能“呵呵”了。楼主更应当明白,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不等于端了铁饭碗,可以干一辈子。
且看第四十条第三项内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项目结束了,公司也没有其他项目了,应该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不是可以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协商不成是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HR签不签固定期限合同不能由你决定,解除不解除难道还会没有办法吗?当然解除合同补偿金是不能少的,要不然就太那个了,人家将来走诉讼你们也会被动的。
另外再给你个建议,以后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如果你的项目有结束时间,就把合同期限结束时间和项目结束时间挂钩,不要总想签短期合同,签短期合同二次续签就很麻烦。你一下把期限签长一些,续签的问题就好解决了。比如你的项目预计三年完工,你可以直接就签三年合同或者三年半合同,即使合同到期项目没有结束,你还有一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机会,这样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
8楼 新钓客
感谢分享!我看着眼熟呀。
7楼 67099309
谢谢分享!学习了。第三次签合同时,我们公司大部份员工不愿意签无固定合同
6楼 文文伟伟
学习了,谢谢分享!!
5楼 用指尖呼吸
谢谢分享;
第三次续签,才符合上述要求的?
清爽蓝天
@用指尖呼吸:第二次续签就要按上述执行。
4楼 lwj7511
从会计岗位上来讲出纳是最基础的工作岗位,不应该难找,这一点应与财务负责人沟通(上层领导的意思好一致)。
3楼 美丽音符
学习了,感谢分享!
2楼 304170442
学习了,谢谢分享!
1楼 3wsok
感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