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的公司都只是运气好,可能暂时没有人去仲裁,回想起从前的我也干过这样的傻事冒过这样风险。万幸没事。其实,招聘是小事,总是会有人来应聘的。但是由此引发大家对公司信誉的怀疑是大事。
关键的风险:
1.OFFER风险:前几堂课中学习的入职通知书的重要性,如果发了OFFER,正常的情况下都是写清楚薪资的,如果员工收到明确着薪资的OFFER后,而到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薪资,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入职后如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切以劳动合同为准)
2.劳动合同风险:如果入职后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约定的薪资是之前承诺的,但是发放薪资的没有按照约定来发放,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回顾一下《劳动合同法》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一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调岗调薪风险:老师文中所讲员工不同意调岗调薪公司就被动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包括岗位及薪资,如果没有详实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证据证明调整岗位是合法的,公司就随意的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员工就可以申请仲裁,并且公司是要承担风险。
回顾一下《劳动合同法》第35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各执一份。
4.信誉危机:所以前面说对于公司的信誉是大事,不仅员工离职了付出了成本的代价而且公司信誉也荡然无存了,在本行业中失了口碑和信誉。还有就是关于"一年两次调薪机会",正如老师所讲,无论允诺了什么条件,还是要讲清楚。需要具备什么业绩、能力。以免变成“不诚信”“大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