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课程的最后一课,感谢老师讲解分享。
通过学习体会总结在操作试用期延迟应该注意:
1.如延长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限制:因法律对试用期长短具有上限的规定,因此即使是合理延长,延长后的总期间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不能无限制地约定试用期长短。
2.有效的沟通:试用期的作用是双方的“磨合”与“考察”,应当允许双方就延长试用期进行协商。协商成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依据“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进行变更试用期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