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历史遗留原因,更多中小企业在用工方面尤其以试用期更为突出,随意辞退更是重灾区,一纸文书一口之言就认为可以随意调整员工薪资和岗位,甚至可以对员工轻易说“拜拜”!那么我们该如何正确解读员工不胜任工作相关法条,如何界定和使用好“员工不胜任工作”这把双刃剑呢?接下来请听我给你吹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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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于业绩和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员工,需要有适当的处理方案即如何进行业绩改进并可以综合运用各种绩效改进方式以达到提高绩效的目的。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进行岗位调整是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员工的绩效改进和处理:
一、企业可以对初次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进行岗位调整是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但企业在行驶权利时应当注意;首先,岗位调整应当合理,与员工原工作存在联系。企业在调整岗位时应当遵守合理性原则,其调整方式是针对员工的不足做出的。其次,企业应当完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对员工拒绝调整的行为予以合法应对。由于用人单位对不能胜任工作员工的工作调整多为向下调整,所以常常会遇到员工抵触情况,对此应如何应对,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就需要企业通过相关约定和规定来应对,比如企业可以规定员工拒绝调整的行为为严重违纪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企业可以对初次考核不合格员工进行培训。对不能胜任的员工,如果企业没有其他岗位可以调整,也可以通过培训的方式予以绩效改进。对不能胜任工作员工的培训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培训内容应当与员工工作不足有关2.对不能胜任员工的培训不同于普通员工的培训,培训的目的是让员工发现自己的不足并了解改进的途径,因此培训要具有针对性3.培训的形式和待遇应当事先约定或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培训的形式可以包括在岗培训和离岗培训。培训形式一般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但培训期间待遇如有变化则需要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培训应当保留培训档案和培训确认书等培训记录,主要是为了预防以后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保留相关的法律证据。)
三、在对初次考核不合格员工进行调岗或培训以后,员工仍然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没有业绩改进希望的员工,企业一般将其淘汰,但应在提前30天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
四、企业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相关处理。企业可以采取协商解除、合同变更、薪酬调整、合同终止等多种方式对初次考核不合格员工进行处理,比如企业可以与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进行协商,在员工自愿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通过变更合同等方式将员工的薪酬和合同期限进行调整变更等。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办法不是没有,首先要将企业的规章制度建立时遵循合理合法为基础,其次制定一系列完整有效的考核体系为支柱,最后有针对性制定培训方案为导向,那么你就不会头疼的认为员工不胜任工作就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或者违法去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