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有冲突,咋办?
王某为一农民工,经朋友介绍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开始到2010年1月1日结束。2008年5月1日,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签订了为期3年的集体合同,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 随后,王某发现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比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标准低很多。王某到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咨询,该部门负责人称,集体合同针对的是正式员工,对农民工不发生效力。王某不服,随后,王某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了举报。
案例解析:
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是最低标准的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能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本案中,用人单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所欠王某的工资,并在剩余期限内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的标准为员工发放工资。
案例二:员工贪图小便宜,偷拿公司的办公用品怎么办?
我目前就职上海一家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成立于2010年,目前大概20人。员工多为刚毕业不久的年轻人,很多缺乏最起码的职业素养,公司购买的纸巾、钉书机、计算器、剪刀、笔等等这些办公用品,隔三岔五就要失踪一些,很明显是被员工们偷偷带回家去了。
现在老板也为这个事情发了火,起因是由于纸巾异常消耗,所以公司规定员工使用纸巾,必须向行政签字申领。结果就陆续出现很多员工桌上的纸巾经过一晚上突然消失的情况。今天员工就在公司QQ群里讨论这种事情。老板就把我叫到办公室去,让我给出处理意见。
这种现象对公司也没有造成什么实质性的损失,但是影响恶劣,我该如何做呢?
案例解析:
我们来看看,新华字典对于偷的解释:即盗窃,趁人不知时拿别人的东西。对于案例中这种现象,虽然可大可小,但个人认为,这不单是职业素养的缺乏,更重要的人品性的问题。
一、 案例简析
1、 高新技术企业并不是人人素质高,品行好;
高新技术企业,虽然有高新二字,从学历和学识来讲,入职的员工应该都算是人才,是企业需要的精尖力量,但是高学历一定就匹配着好品行吗?我对这点一直都是有疑问的。尤其是创业初期的高新企业,用人不慎,很可能导致企业过早夭折。
2、 年轻人可以无知,但不能无德;
看多很多企业的招聘录用条件,或者说是招聘潜规则,对员工品德的都是有要求的,甚至很多单位明确:有德有才甚佳,有才无德拒绝,有德无才可考虑等等;对于年轻人,没有工作经验,知识技能暂时不达标,我们可以培养,但是在如此小的“诱惑”面前都栽跟头,试问以后还能委以重任吗?品德缺失,将会成为人难以向上发展的重要瓶颈。
3、 企业应该对员工的既成行为负有一定的责任;
跟好多同行聊过关于人治、法治,简单来说人治就是人性化管理;法制就是制度化管理。初创期企业发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随后要通过制度来预防问题,防微杜渐。员工有不被企业许可的行为,企业就要制定相关的制度来约束员工的违规行为,企业没有及时制定,那么企业应该对员工的过失行为负有一定责任。
4、 老板发火只是因为频频失踪的东西吗?
如果单纯按照案例表述,老板发火是因为丢东西;但是我们深究一下:丢东西事小,拿东西的人事大。招聘进来的员工贪图小利,人事行政部门监管、防范工作不到位,公司目前是小金额的财产损失,今后可能还会有其他类似情形发生等等;实说,一个老板如果只能看到眼前的蝇头小利,他的企业是做不长的,我相信,案例中的老板也并不是一个因为丢小件办公用品而发火的老板。
二、 参考意见
1、 完善办公用品领用制度
公司对于办公用品的领用是如何规定的,是以部门为单位,还是以个人为单位,领用后需要签字吗?谁负责办公用品的管理?谁付有直接责任?有没有规定核算周期?等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白字黑字用制度来明确。
2、 细化办公用品领用标准
之前在一家港资企业工作时,对于办公用品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举个例子:抽纸,我们只给来访客人或者重要领导使用,人走后行政专员就会将抽纸锁在柜子里;卫生纸每位员工每月只能领取一卷,用完自行解决;笔记本要用用完的旧的来换领新本;中性笔按规定每人每月可以领一只,笔芯暂时没有限量等;按照部门、员工来限定领用数量,一视同仁,管理起来也比较方便,每个月都有办公用品台账,记录查阅都是很方便的,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办公用品的领用问题。
3、 培训所出制度
制度都需要培训签字后,才能生效,这个不再赘述。
4、 完善员工奖惩制度
一经发现员工有案例中行为者,将根据所涉金额以及行为次数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对员工效果错一味的纵容那么最后一定会引火上身的。
5、 设置部门办公用品预算
另外还可以设置部门办公用品预算,由部门主管负责,每月月末报次月所需办公用品种类及数额,行政部门统一采购,每个部门根据业务、人数不同,预算范围可适当调整。这个就能照顾到一些办公用品消耗较大的部门,不会受限于领用数量。
6、 如有需要,安装监控设备
个人看法, 高新技术企业一定要安装监控设备,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技术参数外泄。当然其他的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不是不办,时候未到。这个“时候”,就是我们公司各项制度出台的时候,成立初期的企业因为规模有限,人员稳定性欠佳,更多考虑的是人性化管理,很多制度即使出台,执行者也会因为种种不好意思变相执行,但是此时对员工的所谓仁慈就是对公司的残忍,更是对员工小我的“谋害”。你,看着办吧。
————转自小小安
案例三:老板拖欠工资,员工额外要求支付“两金”,合理吗?
李某前不久到某饭店上班,约好月薪2500元,一个月支付一次,可工作了三个多月,老板以经营不景气为由,一直没开工资。饭店天天不空桌,收入还可以。老 板不开工资的用意,在于以工资牵住她,怕她跳槽。李某忍无可忍,于是提出辞职,并提出了加付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请求。请问她的“两金”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解析:
用人单位不及时给劳动者开工资,面临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问题。“补偿金”和“赔偿金”,“两金”来自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定,符合同时适用的条件,可以同时适用。就“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就“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这个前提是劳动者必须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不可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受理而直接要求这个赔偿金。因此,李某的相当于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得到支持,在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受理后,饭店老板仍未按期支付其工资的,相当于应付工资的50%~100%的赔偿金也能得到支持
案例四:超过6个月的临时性岗位 不应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014年6月,北京某商贸公司开始招聘员工,小张因条件优秀,被成功录用。但是该公司要求小张先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三方再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务派遣协议,小张作为派遣员工在商贸公司工作。小张认为自己应当与商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希望作为派遣员工在商贸公司工作。商贸公司向小张解释,目前小张任职的工作岗位是临时性岗位,所以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小张希望得到这份工作,商贸公司也急于用人,但是双方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解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本案中,商贸公司要求三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务派遣协议,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五:职工被判监外执行 单位可解除合同?
今年初,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监管机关查出王某正处在怀孕期,遂准予其监外执行。不久,王某所在的食品加工厂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不服,认为自己正常上班,单位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不合理,遂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委受理后,在了解情况、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大于刑罚的内涵,只要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为有罪即可构成“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其后判决的刑罚只是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必然要求当事人被收监。本案中,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已构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被准予监外执行,但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已经存在,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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