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选择反方:中高层最好不要申请加班调休。理由如下: 第一,正方是绝对化。 我方观点是“中高层最好不要申请加班调休”,有好几个意思:一是“中高层”,在企业来讲,一般是指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位人员,特殊骨干人员需企业另行规定;二是“申请加班调休”,当然申请应当是书面的,申请的是加班后用调休的方式来冲抵,显然既需要该高层管理人员申请,还需要上级领导批准,才能够实施;三是“最好不要”,这里说的是最好,如果是“次好、好、一般好”,是不是还是允许调休的,显示出原则下有一定灵活性,是非常切合单位实际的管理措施。 再看正方观点“加班了就可以申请调休”,在加班时间段上没有进行区分,表明所有中高层人员在任何时段加了班,都可以申请调休,这是绝对化的观点,是不切合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的理想主义。 第二,正方观点于法无据。 关于加班调休,《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根据以上规定,按照不同工时制度,在加班调休方面,应注意如下: 1、标准工时制。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以调休代替,不能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综合工时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属于加班,且不能以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该加班亦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不定时工作制。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 由此看来,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工时制度,平时延长工作时或节假日的加班,都不能用调休方式冲抵,只能支付加班费,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也应支付加班费。 所以,正方的观点“加班了就可以申请调休”于法无据,是站不住脚的。 第三,楼主公司实际印证了我方观点更适用。 楼主说“从来没有中高层管理人员申请过加班调休”,“普通员工加班是可以调休的”,楼主用的是“从来没有”,说明公司一直是这样操作的,这既是公司的做法,也算是企业文化内容之一,公司规章制度还很可能也是如此规定的。从本案公司实际操作来看,中高层加班是不实行调休的。既然如此,楼主完全可以对该位高层管理人员说“公司中高层没有加班申请调休的规定”,若再问到其他,可以根据规定和实际操作来回答,如果不明白的,再请示领导后回复,而不是“不知道怎么办”,估计是因为对方是高层管理而让楼主胆怯了吧。 所以,从楼主公司一贯的做法来看,说明是按照我方观点在操作的,即“中高层最好不要申请加班调休”,如果让楼主用正方观点来做,真让楼主“不知道怎么办了”。 第四,我方观点深度剖析出强大的合理性。 反方观点是“中高层最好不要申请加班调休”,最好二字已经在前面分析过,相当于“原则上”,如果有特殊情况,要领导批准也是可以考虑加班调休的。现在,我们主要来看“不要申请加班调休”,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不要申请加班”,二是“不要申请调休”,如果加班不存在,当然就不存在调休的问题,还有就是,虽然加班存在也可以不调休,那怎么办?一是无私奉献、当活雷锋,这在许多单位里都规定了“中高层加班算作义务行为”,也不填加班单,也不打加班卡,甚至在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中都这样约定,想必大家是非常清楚的,在民不告官不究的现实中,虽然不合法,但确实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二是支付一定的加班费,这当然需要经批准的加班申请单作基础,这是针对那些比较较真儿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特殊设置的,而且一般规定按照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当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是当事人的全额工资为标准,同样,这种做法,也只有民告了官才究。如此与用人单位较真儿,想必也待不长久,用人单位也会想办法来加严管理,在这个讲和谐、稳定的社会里,现实虽没有法律的威严,但往往更有生命力。 如果中高层要申请加班或调休,而单位又不允许,也不好直接反对或不同意,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不同意加班申请,是不是就存在调休的情况,如果必须加班,可以转而安排不计较加班和调休的其他人来加班,然后,加薪、晋升等事宜就与那些想加班调休的人渐渐远去,而亲近那些不太计较加班和调休的中高层。 从社会上多数单位的通常做法来看,同样支持了我方观点“中高层最好不要申请加班调休”,而对正方观点“加班了就可以申请调休”给予了最生动、最直接的回应和教训。 第五,实行我方观点的好处。 中高层最好不要申请加班调休的好处,至少有以下几方面: 1、方便与其他工作挂钩。前面说过,如果将加班调休与调薪、晋升联系起来,相信中高层会在义务加班与申请加班、不调休与调休之间作出正确的选择,这是企业管理的正当方法,不违法,更合理。 2、有利于开源节流。不管是不申请加班,还是加了班不申请调休,都可以节省加班费支出,因为调休,相当于开了源,即使为了少数特殊中高层而调休,也是管理特殊性的需要,同样控制了加班费的支出。 3、有利于树立正气。如果员工与公司凡事都斤斤计较,也是不便于工作和员工管理的,反而会让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变得陌生和僵硬,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更应当在全体员工心目中带头树立奉献精神,如此榜样效果,定会在公司中树立正气、弘扬正能量,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是非常有好处的,反过来,公司获益了,才有基础回报和反馈给包括中高层的全体员工。 4、方便建立核心团队。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多数是从中高层管理人员筛选出来的,那些勤恳、不计较、愿意付出的人员,更容易进入老板的法眼,相反,计较个人得失、懒惰、加班想调休的中高层,就不适合进入需要经常付出心血、汗水、精力、智慧和时间的核管理团队,所以,用这种管理办法,有利于老板选择团队成员。 第六,实行正方观点的弊端。 加班了就可以申请调休的弊端,至少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出现管理空档。中高层管理人员,一旦调休,势必出现管理空档,要知道,管理人员在场与不在场,下属或员工们的工作状态是不一样的,想都不要想员工是高度自觉的,这个管理空档,要么安排其他人员来顶替,可能会带来不适应、工作陌生、下属不服管等现象,管理成本和风险性增加,如果不安排顶替,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和工作出现失误的可能增加,这在现实工作中,任何单位都是不愿意这样做的。 2、存在违法可能。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平时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可以用调休来冲抵的,即使员工同意签字,如果后来员工反悔,单位也是站不住脚的。 3、调休时间增多。如果要严格计算中高层在非上班时间的加班,一定不会少,会比一般员工多不了,上班早到、下班晚走,甚至晚上、周末、节假日都要加班、值班、开会、出差、考察等,严格讲,这些都算加班,如果都算做调休,可想而知,每天都有不少中高层管理人员要调休。这也助长了中高层人员专心统计加班,或想办法多加班。 4、奉献精神渐少。即使中高层加班可以调休,与一般员工一样没有这方面的奉献精神,那么,如果遇到紧急工作需要普通员工加班赶工期和订单,如果使唤得了,此所谓上梁不正、下梁必歪的道理,这对公司的发展只有坏处。 5、不利单位管理。中高层管理人员往往需要参加不少会议、处理众多现场事务等,如果调了休而无法到现场,只凭电话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况且既然调休,也不方便打扰,长期下去,单位的上令难以顺利传达到每位员工,下情也难以全貌呈送到每位上级那里,许多事务更难以得到及时妥善处理,长期下来,就会出现执行力下降、效率低下,对公司非常不利。 第七,推而广之,也难有正方观点的做法。 不光是企业界不适合“中高层加了班就可以申请调休”的做法,同样,在事业单位、机关行政单位、个体经营者中,都不适合。想一想,如果领导周末参加了公司的展览会,下周一就申请调休,周一的例会、部门管理、他桌上待批的文件谁来处理,有的是不能拖的呀;看一看,中央、各地方的电视台,那些领导们哪个不是周末、节假日在参观、访问、出席会议、接待宾客等,两会一般都会横跨周末的,如果这些领导都来事后调休,会是什么结果;比一比,既然是领导,而且是中高层,理当在奉献精神、思想觉悟、自觉性、带头性方面高出普通人一等,否则,凭什么做领导,还有什么值得下属学习、效仿的地方。 当然,加了班,付出了,累了,不调休,可以用其他方式来处理嘛,比如:上级特批某一天适当晚一点来、假期适当长一点、核算一点加班费、领导当众精神表扬、年底发一个勤奋管理奖等,总之,可以有许多变通的做法。 综上所述,中高层管理人员,最好不要申请加班调休,我方观点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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