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反方,中高层最好不要申请加班调休。 理由很简单:首先,部分加班不可以调休而必须支付加班费用。其次,对于中高层管理人员,其薪酬结构基本上采用责任薪资,因此额外的加班情况大部分是自身计划或特殊情况问题,而这些问题都在你岗位的责任范围内。最后,作为中高层领导加班,有无正常审核机制,谁审核?哪种情况下是必须要加班处理?哪些问题本身就可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为何要等到工作时间外处理?另外,很多公司在设定薪酬结构时,基本上将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行为,也通过了各种形式予以补给(有的公司薪资计算方式中就直接设计一款加班费多少、底薪多少、岗位薪资多少、这样那样的补贴多少等)。 综上所述,支持反方,中高层最好不要申请加班调休。 补充:关于加班调休,《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根据以上规定,按照不同工时制度,在加班调休方面,应注意如下: 1、标准工时制。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以调休代替,不能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综合工时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属于加班,且不能以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该加班亦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不定时工作制。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 由此看来,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工时制度,平时延长工作时或节假日的加班,都不能用调休方式冲抵,只能支付加班费,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也应支付加班费。 说明:补充部分为直接转载秉骏哥李志勇打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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