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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是否要给予补偿?
案例简介:
赵某在某产、销、研一体化公司做财务主管,最近连续被多个部门投诉,连续2个季度的考核都是较差,需扣减工资。公司考虑到赵某是中层管理人员,派他参加了专业财务管理培训。3个月后,赵某仍不能胜任工作。人事经理找赵某沟通,赵某表示确实不能胜任财务经理岗位。于是,公司以赵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专业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做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赵先生接受了公司的辞退做法,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事经理表示,解除合同完全是因他自己能力不足不能胜任造成的,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因此公司不需要补偿。请结合案例分析,员工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给予补偿?
案情分析:
本案例中,赵先生培训后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劳动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企业管理者应注意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个人能力问题,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企业还是应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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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隐婚” ,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简介:
31岁的王某通过了笔试及面试后,于2015年5月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正式到岗工作后,按公司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在 “婚姻状况” 一栏中填了“未婚”。
2015年11月下旬,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其实,她早已结婚。但一想到自己来公司仅有几个月,且入职时称“未婚”,王某不敢向公司表明怀孕事实。后来,因孕期反应对工作造成了影响, 公司发现王某已结婚并怀孕的事实,便让王某主动辞职, 王某不同意。公司遂以王某入职时填写虚假婚姻状况、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 单方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房产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6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分析: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因为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根据,也不是单位知情权的范围。
从本案来看, 入职时王某虽在婚姻问题上有所隐瞒, 但根据她的工作性质, 是否结婚属于她的私事, 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并无必然联系, 且婚姻状况不是用人单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件。王某的该行为不能视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