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边总部要求入职满一个月就可以签,但是厂部领导不想其中一部分员工签合同。厂部领导的意思是不签合同开除就方便多了,签了之后开除还要赔偿,麻烦多了。我就拿出了劳动法说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真要赔偿起来的话,不签出的钱更多。仔细想想,厂部领导就同意了,让我跟着总部走。总算顺利签完了。 题主公司五月成立,题主五月入职,可见对于此岗位是非常紧迫的。而你的薪资是否是面试时自己提出来的?也许就在那时老板就觉得你的薪资超出他的范畴,但是迫于筹建期需要你做的事不少,不想在那节骨眼上动你的薪资,也就迟迟不肯和你签合同,等筹建工作接近尾声时,剩下事务性的工作,在他看来降薪的时机已到,你选择同意就最好,不同意他也不担心,公司逐渐步入正轨,另找人替代你也不难。逼你就范,看你怎么办? 题主身为人事行政主管,保障自己的权益都这么疏忽大意?或许在你老板的眼里你的利用价值就是在筹建期,一旦筹建期过了,只剩事务性的事,你的岗位替代性就大了。你前面的疏忽使自己现在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题主你能一忍再忍不签合同,想必公司的工资或者其它条件有让你留恋的,才会这么大意。你面临着两个选择:一、选择协商,将降薪幅度下调,能协调成功最好; 二、如果协调不成功,薪资还是你能接受的底线的话,服从老板的降薪要求,并签合同;三、降薪超出你的底线,合作面临破裂,你可以有其它更好的出路,那维权是你最好的选择。 题主一定对于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不陌生吧!收集好维权所需要的证据、证词,公堂上见。用法律手段让老板给你补上不签合同所需支付的另一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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