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们工厂年前需要从深圳搬迁到江西,为了解有多少员工愿意随公司搬迁,做了一个问卷调查。工厂合计有员工180人,其中70%的人不愿意随迁,还有10人提出,是否有赔偿,但是老板明确提出,公司近几个月生意非常惨淡,希望不要出现赔偿的情况。
案例问题:请问这样的情况,能做到不赔偿吗?或者怎样才能把损失降到最低?
案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等(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
案例中的公司从深圳搬迁到江西,地点上具有相当距离的跨度。提供班车,几乎是不可能的了。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近126人都认为新的工作地点太远,不愿意搬迁过去工作,说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确实产生了困难。所以公司这样的搬迁应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案例中单位老板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单位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员工不愿意,自己辞职好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并且提出公司生意惨淡不希望支持赔偿。这种想法是不可采纳的。这种导致的结果是所有人联合起来去仲裁。对单位势必影响和声誉都不太好。对员工也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要知道,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如果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案例中的公司来说,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江西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设法现阶段给予相关的经济上的补贴,给员工负责任的认可方式。包括长期的员工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不同意去的,则需要公司这边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员工在公司履行的时间给予经济补偿金。案例中的HR也要做好人员的离职心态的把握,和老板充分考虑好人员的安置。最好是能和目前深圳的第三方机构或者其他公司做好人员安置的安排,尽量将成本降到最低。
18楼 面粉控
用合同法开头,并且详细解释了第四十条第三项的条款,本来对这项就有些模拟两可,现在明白了不少。谢谢分享
17楼 猫武士
学习了!
16楼 新钓客
感谢分享!
15楼 强焕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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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王军梅
谢谢分享。
13楼 人生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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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jo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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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luguang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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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三江之间的蜗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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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姗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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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夏家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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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3ws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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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30417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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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Jack螃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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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Nicole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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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小吵吵
文中有争议的起始就是除了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补偿金外,还需要根据员工在公司履行的时间给予经济补偿金么?我觉得文中有矛盾的地方......
小鱼susan
@小吵吵:经济补偿金是工龄的补偿,提前一个月就可以少一个月待通知金。
小贼与大盗
@小吵吵:必须要给补偿的。合同法里除了第39条以外,其他的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的,都要给予补偿金……
2楼 jlyshsh
给你点赞
1楼 墨攻
先给你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