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被劳务派遣到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此合同应该是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务合同,而不应是劳动合同,王小姐的劳动合同应该是与派遣公司签订,那么执行病假工资应该是 劳务派遣单位发放 还是用人单位呢? 从本案例看是用人单位发放病假工资,那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呢?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案例中没有讲明王小姐实际工作年限,从案例上只能看到与用工单位只签订了一年的劳务合同,那么王小姐如果工作时间不长,如果没有达到上述条件,医疗期是多久呢?
案例中都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让我想到了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究竟派遣单位 和 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各自的义务是什么?怎么区分?感觉糊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