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年底,HR又面临解决解除合同的尴尬境地。虽说尴尬,但咱干的就是这工作,没啥抱怨的,还得认真做好。 看到楼主的问题,忍不住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1、就这么耗着,什么都不做,等着开除,如果不给赔偿就仲裁。 首先本人极不赞同楼主的做法,作为HR从业人员,应该主动了解自己被离职的主要原因,才能够对症下药,解决自身或与他人的问题。找到症结,再来分析一下楼主今后的打算,要不要在公司继续发展下去,是否有改正自己和领导之间关系的可能性,评价去留的利弊,最后做出去留的决定,针对决定结果,认真争取机会。想留,找领导,争取留下的机会;不想留,劳动法的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都有关于辞退的详细说明,公司辞退楼主是需要足够的证据,并且需要给予楼主经济赔偿的。如果楼主没有过错,结果很明显经济赔偿是必须的,可以和有关领导直接说明,或仲裁。并且在此期间,我建议楼主把该干的工作认认真真的完成,不论今后是否留在公司,都为自己的职业生涯画上完美的一笔,更不能因此让公司抓到开除的证据。当然如果公司恶意不安排工作的话,楼主可以主动请求安排工作内容,并以邮件的方式留存下来,作为证据。 2、把自己的劳动合同拿出来,撕了或者自己保管者,就说没签合同,不赔钱就告他,让公司赔偿双倍工资,或者直接离职后再告他,要求双倍赔偿。3、这是最黑的一样,让公司赔了钱以后,把合同拿出来再告他,要求双倍赔偿。 我个人不建议楼主的这种做法,因为楼主本人就是HR,签合同这种事是你的工作职责,到时搞不好仲裁也不支持你的主张呢!况且也有违我们的职业操守,会拉低楼主的人品。 总之,没有必要闹到2、3种情况,可以有理有据的同相关领导协商解决,咱是懂法的人,让他明白这一点。如果还不按法律规定解决,没别的,仲裁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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