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案例我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第一、本案例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并且通过该案例也能推断该员工已被认定为工伤,这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事实; 第二、该案例中的公司在招聘的时候没有过错。虽然在员工入职时公司应对员工经行审核,但是没有法律义务也没有必要的手段能够去审核身份证是否为其本人(连银行都说不能审核更不要说企业了)。 第三、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付标准为上限进行理赔就是合法的。因为该企业为员工及时购买了社保包含工伤保险,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针对该员工使用别人的身份证致使工伤保险不能理赔则属于员工本人原因造成的,因此应当由其本人承担该责任,所以企业只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企业应支付的赔偿就可以了,至于从人性化角度出发给予的补偿则看企业本身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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