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答案在本文中可以找到,但是在解答之前我还是要简单通俗的讲解一下什么是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直接对绩效管理作出规定,但由于绩效考核的结果会影响到薪酬调整、岗位调整和解雇等人事决策,这些决策又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所以,《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接触的规定必然对绩效管理体系的设计产生影响。
绩效制定的基础是工作分析。在绩效管理中,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就是事先制定的考核指标,而考核指标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来自通过工作分析而形成的岗位说明书,借助岗位说明书来制定考核指标,可以使绩效管理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一份清晰的岗位说明书可以让员工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是什么,本职工作中应该达到怎样的要求,也是在劳动争议中的重要证据。
绩效目标的制定应当与员工沟通,并要求员工确认(书面签字)。企业制定的绩效目标应当明确的告诉劳动者(通过员工大会等形式,保留签到记录、照片及会议纪要)。劳动争议处理中,企业在许多情形下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企业以劳动者没有完成绩效目标对劳动者进行惩处,则首先必须证明绩效目标已经告诉劳动者。企业可以在绩效计划制定及辅导反馈的过程中与劳动者进行沟通,为降低法律风险,企业可以在绩效计划制定及辅导反馈的过程中要求员工签署有关书面文件,以此证明劳动者对绩效目标了解并认可。
绩效指标应该量化或者可行为化,增强考核指标的可衡量性。在考核指标的设计上,企业应避免使用抽象的指标,如“忠诚度”或“诚实性”等,除非可以用量化的数据或可观察的行为去定义它们。在劳动争议中,绩效的量化或行为化分析较易成为法律证据,无法量化或行为化的主观评估很难被司法部门采纳。同时,绩效考核指标应该包含多个相互独立的指标,对于司法部门来说,只有一个笼统模糊的绩效考核指标是不可行的,司法部门一般会要求将这些独立的评价结合起来,分配权重,进而产生一个总分。
1、绩效信息的收集
绩效考核是一项鉴定活动,因此一定要讲求证据,要使员工的绩效得到真实而具体的反映,并成为员工行为是否符合绩效标准的最有利佐证,绩效信息是绩效监控的过程,同时也是为考核收集证据的过程。所以应从多种渠道收集。(法律规定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多种形式。)各种证据之间的证明效力并不相同,许多企业在劳动争议中让单位的员工作为证人或提供证言,但常常难以得到劳动仲裁的认可。因为员工为单位提供劳动、领取报酬,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当员工为单位提供有利证言时,其证明效力较低。由于举证的困难,故企业败诉率较高。这就要求企业要注意通过不同的信息渠道获得绩效信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通过何种渠道,评价者与被评价者有着日常的、实质性的接触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尽可能地让一个以上的评价者各自独立完成同样的工作绩效评估,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偏见和错误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单个评价者决定一项人事行为往往导致企业败诉。
绩效实施过程应当收集辅助材料。由于劳动争议中企业负有举证责任,所以企业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尽可能收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辅助材料,如员工的绩效报表、客户的投诉信函等。考核开始前可以要求员工提交任务报告或定期述职,所有报告应通过书面形式并有员工签字。业绩不佳的员工在业绩评估中可能会争辩、解释,企业可以要求员工用书面形式做解释辩解,也可以将解释做成谈话记录要求员工签字确认,这些都可以作为争议处理时的证据使用。
绩效数据应当要求员工确认。企业应当要求员工在绩效考核的文件签字确认,这样证明员工对绩效考核的结果予以认可。不过考核结果不佳的员工常常拒绝在考核结论上签字,对此企业可以将绩效考核的过程分为事实调查和性质认定两个环节,在绩效数据收集完成之后无须立即得出考核结论。企业可以先要求员工对收集回来的具体事实和数据予以签字确认,在员工确认基本事实后,企业再依据员工确认的事实得出是否胜任的考核结论。
2.绩效考核方式的选择。
表现性评价技术更容易获得法律的支持。在考核方式上,近年来,目标管理、关键绩效指标、平衡记分卡等考核法在很多企业大行其道,但企业往往忽视了图尺度考核法、行为锚定法、行为观察量表法等表现性评价技术的运用。实际上,从西方企业的绩效管理发展历程来看,目标管理、关键绩效指标、平衡记分卡等都是战略性的绩效考核工具,他们能够将员工的绩效与整个组织的战略相承接,使得个人绩效的提高能指向组织整个企业的绩效。但是,战略性绩效管理工具的实施离不开表现性评价方法和技术的支撑。许多表现性评价技术如行为锚定法和行为观察量表法通过直接为考评者提供具体的行为等级和考评标准的量表,为考评者建立一个统一的考评标准,它们不仅有利于管理者有效的对员工做出客观的评价,还有利于引导和开发员工的行为。在法律诉讼中,一套科学合理的表现性评价技术体系更容易获得法律的支持和认可。
3.考核公平性的保证
要对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培训。绩效考评是高度感情化的过程,在考评的过程中,考评者难免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导 致考评出现偏差。减少考评者主观因素造成的误差的办法就是对考评者进行培训,至少应该向评价者提供关于使用评价工具的书面指导,指导他们如何使用绩效评价系统,其中包括指导他们在作出判断时如何使用绩效评估标准,而不是简单地把它交给考评者,让他们自己去解释如何进行绩效评价。
建立绩效考核的审查与申诉系统。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应该对所有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某种形式的审查,同时应当建立一种允许员工对他们认为的不公正的评价结果作出申诉的系统,也就是说,在评价结果最终决定前,员工有权利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方式对其自身的评价结果进行回顾和评论,企业要为员工建立正式的申诉渠道。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对绩效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绩效不佳的员工处理上。绩效管理应该实现奖优罚劣的目的。奖优一般不会出现法律风险,但罚劣尤其是对不合格的员工进行惩处,在《劳动合同法》下,将遇到很多障碍。在以往的绩效管理体系中,对绩效考核结果不佳的员工,企业往往单方面采取调整岗位甚至解雇的方式,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方式已经不能行得通。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变更合同予以严格的限制,要求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并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合同解雇也严格限制,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解除终止合同。这种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免受企业的随意调岗调薪,保证劳动合同的平稳履行,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但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对企业的绩效管理(尤其体现在考核结果的应用环节)也产生一定的限制。《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企业变更合同的规定中存在唯一一个例外,即在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企业享有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乃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实际上对企业的绩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岗位调整——必须有理有据
对于绩效不佳的员工,企业在很多情况下会单方面采取调整岗位的做法。将一个表现不好的员工调整到一个更合适的岗位。在这种岗位调整中常常会同时调整劳动报酬。许多企业为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可以根据工作表现和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这种做法在原有的法律环境下有一定的操作空间。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将受到严格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岗位的调整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变更劳动合同要具备的首要条件就是当事人双方的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现实中,劳动合同的变更大多由企业提出,企业应当纠正“企业掌握合同变更的自主权”这一错误的合同变更理念,不能单方面强制地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只允许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重新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这就要求企业的绩效考核评价系统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解雇——必须是正当的,而且是有充足理由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负举证责任,所以企业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举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负有三次举证义务。这同样要求企业的绩效考核评价系统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劳动报酬,这一规定迫使企业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而且一旦约定,企业不能自行调整,但人力资源管理又需要保证企业在薪资上的自主权,为了在法律规定和人力资源管理之间保持平衡,在具体操作上企业必然会加大绩效加薪、浮动薪酬和长期激励的比例,这也对绩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解答:
针对此事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处理办法:
1、先要员工对收集回来的具体事实和数据等予以签字确认,在员工签字确认基本事实后,企业再依据员工确认的事实得出是否胜任的考核结论。
2、公司照样执行:企业可以通过张贴公布绩效考核结果,该员工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几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申辩意见,如逾期不提交申辩意见的,则视为对绩效考核结果的确认。(前提是:企业绩效考核制度里面要含有上面条款,绩效考核制度是否按民主程序制定?是否通过公示、员工大会等告知该员工?)。
3、 调查了解该员工所讲的客观性,考核项目是否在本月设置不尽合理,考核结果是不是不能代理其努力程度和贡献大小,如果是这样,可以经绩效委员会同意,调整其考核结果,调整考核项目,更接近工作内容的真实;这样,考核结果就会有相应的变化。但是,考虑到绩效考核的连续性,不可能每个月都去调整考核项目,所以,还是需要经过集体研究,可以直接调整考核结果,这个结果也并不是完全按照该员工的意见来,一定是一个折衷的办法。否则会打击其工作积极性。当然,如果集体研究决定,没有调整的必要,也要有充分的理由,更要给该员工讲清楚,说明今后再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必要时,相关领导出面解释也是可以的。
14楼 彩色蝴蝶
考核最终目的,员工放到合适的岗位,效能最大化,实属才有意义。
13楼 玥佳颖
中有关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接触的规定必然对绩效管理体系的设计产生影响。
12楼 2017一起
学习了
11楼 阳光月儿春天
很赞,谢谢分享
10楼 luguang2004
很赞
9楼 昔忆
感谢分享
8楼 anco
分析得不错,可惜太过复杂,偏离主题问题:
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但拒绝签字,我们应该怎么应对?
那么咱们来先从提诉员工的角度来看法律,员工提诉的法律依据为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而企业需要举证的是员工经过培训不胜任的相关证据。可是企业做绩效考核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认定的员工不胜任的法律证据呢?
这要从两方面看:一是绩效考核的公示性、依据性、可追溯性、完整性;二是绩效考核的不确定信;要解难决前者,方法有两种,一是把绩效考核写入劳动合同文本固定,也可以双方签订绩效考核的协议认可;二是绩效考核的可完成性进行有效的,必要的鉴别并进行识别并向所有员工公示签名存档;要解决第二个问题,把绩效考核的各个证据进行量化固定,提取出感情分,同时对结果进行必要的审议及验证,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及解释,同时为了满足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应对绩效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再培训,如仍不达标者,才可以依规进行必要的处理。
在此,补充一点,请大家不要走入绩效考核的误区,为了考核而考核,考核不合格一律降薪降职,这其实有些背离绩效考核的初衷的,绩效考核只是个工具,更重要的是要懂得员工,懂得为员工量体裁衣把员工放到合适的岗,发挥其最大化的职业效能,绩效考核才能成为更优质的考核工具,否则就会沦为一种形式,为了处罚而考核的一种专一工具,难于服众,造成员工跟管理层脱节,对立,打击员工的积极性,反为不美。
以上仅个人意见,敬请指正。
zhouzhoucourage
@anco:谢谢分享,思路清晰!
籽遇薇晨
@anco:确实如此!
漫游鹰
@anco:分析的蛮好
雨曼
@anco:思路清楚,考核的目的是为员工量体裁衣,放到合适的岗位,发挥其最大化的职业效能。那么考核才有效,有意义。
huangjy03
“绩效考核只是个工具,更重要的是要懂得员工,懂得为员工量体裁衣把员工放到合适的岗,发挥其最大化的职业效能,绩效考核才能成为更优质的考核工具,否则就会沦为一种形式,为了处罚而考核的一种专一工具,难于服众,造成员工跟管理层脱节,对立,打击员工的积极性,反为不美。”这句话最有意义,是核心。
7楼 冼武杰律师
#赞赏# 写得好,学习!
ppp999
@冼武杰律师:谢谢,还得像您学习!!!
6楼 3wsok
学习了,谢谢分享!
5楼 304170442
学习了,谢谢分享!
4楼 闲情逸致之竹简
学习了!
3楼 雪中莲
分析到位,学习了!
2楼 Jack螃蟹
谢谢,学习了!!
1楼 hklte_hr
谢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