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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未签劳动合同法院判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作者 管理者马克 更新于:2017-01-08 22:28 29808
内容来自 2017-01-09 打卡话题
公司CEO是否有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最近有一个事件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今天我们作为打卡话题也让HR们学习一下,事情是这样的:
  钟某系IT业内有一定名望的专家,自2008年5月起受邀,担任某网络科技公司的CEO(即首席执行官),主要为负责公司管理和运营工作,月薪七万元(税前)。工作过程中,钟某与公司其它几位股东(其中一名股东是董事长)产生了矛盾。到2008年底,公司董事长通知钟某离职。由于就工资及差旅费用报销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加上一直以来的摩擦,钟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60多万元。公司认为钟某作为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无需签订劳动合同,而且钟某本身管理着公章,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钟某自己的原因。就此双方僵持不下。
  请问各位牛人,对于CEO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您是怎么看的?
  最近有一个事件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今天我们作为打卡话题也让HR们学习一下,事情是这样的:
  钟某系IT业内有一定名望的专家,自2008年5月起受邀,担任某网络科技公司的CEO(即首席执行官),主要为负责公司管理和运营工作,月薪七万元(税前)。工作过程中,钟某与公司其它几位股东(其中一名股东是董事长)产生了矛盾。到2008年底,公司董事长通知钟某离职。由于就工资及差旅费用报销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加上一直以来的摩擦,钟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60多万元。公司认为钟某作为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无需签订劳动合同,而且钟某本身管理着公章,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钟某自己的原因。就此双方僵持不下。
  请问各位牛人,对于CEO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您是怎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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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验一个人的智力是否属于上乘,只看脑子里能否同时容纳两种相反的思想,而无碍于其处世行事。——托利得定理。

 

共计 4863 字|建议阅读时间 9 分钟

 

【司法实践】

CEO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真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吗?真的!

为什么?先来看三个法院判决书:

 

1、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馨三百购物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周XX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吉07民终195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没有与周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周XX本身是该单位总经理签订合同也是其职责之一,其有义务代表单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周XX没有与上诉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失职的也是其本人,不能为此将责任归责与上诉人。上诉人上诉主张不应支付被上诉人周XX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确认。……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松原市宁江区馨三百购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周XX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4758.62元;)

 

2、李X诉贵州龙都璟怡国际大酒店股份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黔东民终字第970

本院认为: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规范经营的惩罚性规定,通过这种罚则来督促用人单位积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X作为龙都璟怡公司总经理,既是劳动者又是代表资方,代表龙都璟怡公司行使管理职责,对龙都璟怡公司的不规范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管理范围也包括自己,即李X未能与龙都璟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自身存在管理上的失职,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要求龙都璟怡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并据此获利,显然有违公平。故李X主张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支持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不当,本院予以改判。

 

3、郭XX与杭州三联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浙01民终362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联公司是否应支付郭X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郭XX担任三联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负责审核公积金、社保缴纳、离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工资发放等,且2015325日马文生签发的《行政令》载明XX全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由此可以认定,郭XX的职权范围已经包括人事管理,其有权代表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未签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现主张双倍工资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驳回郭XX要求三联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CEO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真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吗?不是的!

不信的话看3个法院判决书:

 

1、深圳奥卡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X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终8064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奥卡思公司与被上诉人李XX在仲裁阶段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奥卡思公司主张被上诉人XX在其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公司全部经营活动全部交由其管理,当然包括了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并且提交了四份李XX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其未与李X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错在李XX一方,其无需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义务。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客观上的结果,即只要用人单位在客观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即使是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其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2、珠海市香洲晶美健足中心与盛XX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1)珠中法民一终字第339

XX与晶美中心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晶美中心称盛XX是其单位除经营者外的最高负责人,人事管理人员也是盛XX的下属,人事管理员多次要求盛XX签订劳动合同,但均被盛XX拒绝。本院认为,一、关于晶美中心应否支付盛X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据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支付义务以双方事实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为条件,至于是何种原因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所不问,若用人单位认为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终止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自行救济。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不争的事实,原审判定晶美中心承担二倍工资支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晶美中心上诉主张盛XX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存有过错,即使属实,也并非免除晶美中心上述支付义务的法定事由,故本院不予采纳。晶美中心就此上诉无理,应予驳回。

 

3、王XX与北京乐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02民终10965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工作期间乐福源公司未与王XX签订劳动合同,亦无证据证明王XX工作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故乐福源公司应当支付王XX2014614日至20151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原审法院认为王XX作为乐福源公司执行总经理,在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向乐福源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二倍被拒绝的情况下,对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系举证责任分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为什么这么乱,有的法院支持企业支付二倍工资,有的法院不支持,有的一审支持,二审不支持了。有的一审不支持,二审支持了。你这是要搞事情啊。

这说明,HR只知道《劳动合同法》就想处理好劳资纠纷案件,是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远不够的。

 

 

【同类案件两种判决原由】

不支持二倍工资: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即是劳方又资方代表对企业进行管理。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主要工作职责已涵盖了员工的选、育、用、留、离整个用工管理全过程,他们理应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也理应比企业其他管理者更为清楚,如果他们未主动提示企业与包括自己在内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视为严重失职,并可视为他们对未签劳动合同存有重大过错。无论该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企业均不应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否则,让这些人群从严重失职和重大过错中获利,有失公平正义原则,又会鼓励他们利用职权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以常州为代表。(多数地区持该观点)

 

支持二倍工资:

作为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公司法人,理应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对于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均进行依法管理。就算被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应有负责管理劳动合同的人员或人事部门,且原告公司还有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其他高层对被告进行管理和约束,企业也应认真负责地履行保管劳动合同的义务。对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劳动者的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责令他人另行负责及保管,因此原告公司对于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事仍负有疏于管理的过错。退一步说,即使是被告故意拒签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而不是任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状况持续发生。所以支持对未签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二倍工资。以深圳为代表。

 

 

【法条链接】

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2015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第三章第八条,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职责的,但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2011年《中山市中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章4.11条,对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2012年《惠州市中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等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事务的特定职位人员如未能举证证明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的,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 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01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第六条,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010年《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一)

第四条,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公司经理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011年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明确对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有工作或管理职责的人事或相关行政人员,主张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张其任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014年关于印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第二十条,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管,如其工作职责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则对其离职后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结束语】

今天打卡的案例之前我是有关注过的,因该案件是北京法院审理且钟某提出公章并不由自己管理实际是由董事会(长)持有,最后法院判决企业应该支付钟某二倍工资,而三茅是一家全国性的网站,这里有来自五湖四海的HR,所以我尽可能拿出不同地区的案例跟各位分享,希望各位HR在处理劳资纠纷时应多关注企业所在地的一些区域性规定,这样才能让自己更专业的应对问题。我曾碰到某高级管理人员仍挂职XX企业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但老板却十分想用这个人,那HR这时要根据当地司法实践,为老板分析风险提供最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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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未签劳动合同法院判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如果你想更了解我,请参考我之前写的文章:

《还剩下516个月的我想聊聊HR这路怎么走》https://www.hrloo.com/lrz/14088742.html

《胜任力模型就是“术”+“道”》 https://www.hrloo.com/lrz/14087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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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11:58
QYN流浪

24楼 QYN流浪

要看法院看问题的角度了,论述题言之有理即可的感觉

2017-03-16 17:12:22 回复 赞(0)
微晴的天

23楼 微晴的天

非常精彩,谢谢分享

2017-02-10 15:26:52 回复 赞(0)
Susan347481743

22楼 Susan347481743

谢谢分享

2017-01-09 22:04:28 回复 赞(0)
超小级奥特曼

21楼 超小级奥特曼

谢谢分享

2017-01-09 19:29:50 回复 赞(0)
蓝色月儿520

20楼 蓝色月儿520

学习了。

2017-01-09 18:40:28 回复 赞(0)
玥佳颖

19楼 玥佳颖

HR只知道《劳动合同法》就想处理好劳资纠纷案件,是远远不够的!应多关注企业所在地的一些区域性规定,这样才能让自己更专业的应对问题。分析全面!

2017-01-09 18:26:06 回复 赞(0)
睿和咨询

18楼 睿和咨询

说得好

2017-01-09 17:42:06 回复 赞(0)
hklte_hr

17楼 hklte_hr

谢谢分享!

2017-01-09 17:28:58 回复 赞(0)
Eva陌

16楼 Eva陌

@MARK大叔郭志宏,想问问文章中的案例是真实的么?在哪里可以看这些真实的案例呢?

2017-01-09 15:38:33 回复 赞(0)

管理者马克

@MC陌上花开:都是法院审理过的案例,4个是2016年的案子(我尽可能找近期的),上述是摘录自法院判决书,很多人都说学习,这很好,但要有深度的学习,即刻意练习。到三茅瞎逛的不算哈﹋o﹋

2017-01-09 15:47:12回复

管理者马克

@MC陌上花开:还有上述的案例每个都有完整的法院判决书,我都放群共享了

2017-01-09 17:33:09回复

cancan0409

@MARK大叔郭志宏:这个是不是应该在当地人力资源中心官网上可以找吗?

2017-01-09 17:40:24回复
闹着玩88

15楼 闹着玩88

真的是学无止境,学习中~~~

2017-01-09 15:27:06 回复 赞(0)
martin850710

14楼 martin850710

给的案列价值好大,看来同样的法律条款各地区解读不一样,真是要特别注意。

2017-01-09 13:40:24 回复 赞(0)
肉肉的是Z文莉

13楼 肉肉的是Z文莉

马克大叔好稀饭你、

2017-01-09 13:02:59 回复 赞(0)

管理者马克

@次肉肉:为什么老是搞这些盲目崇拜呢,实在让人太喜欢了´∀`

2017-01-09 15:48:53回复
氺綶糖

12楼 氺綶糖

学习中

2017-01-09 12:02:55 回复 赞(0)
魅力松湖

11楼 魅力松湖

谢谢分享

2017-01-09 11:42:53 回复 赞(0)
唯风逆耳

10楼 唯风逆耳

谢谢楼主分享

2017-01-09 11:33:37 回复 赞(0)
bellarui

9楼 bellarui

案例很实用,要结合当地规定具体分析,赞同观点!

2017-01-09 11:24:09 回复 赞(0)
sunyl

8楼 sunyl

谢谢分享

2017-01-09 11:20:11 回复 赞(0)
爱巫及屋

7楼 爱巫及屋

#赞赏# 支持支持!法律法规并不是死的,很多司法实践的案例值得深入学习和探讨!

2017-01-09 11:07:51 回复 赞(0)
雪影明月

6楼 雪影明月

学习了,谢谢分享!

2017-01-09 10:54:58 回复 赞(0)
藍雪

5楼 藍雪

好多法條啊

2017-01-09 10:47:29 回复 赞(0)

管理者马克

@藍雪:还有很多没列出来,实际上hr只需关注自己公司所在地区的规定就好,之前我服务的公司各地都有分子公司,才会在意深圳之外的地区性规矩

2017-01-09 11:10:38回复

橡树92

@MARK大叔郭志宏:请教一下,一般通过哪些渠道能比较及时全面的关注到相关信息呢?

2017-01-13 11:28:49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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