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极其木有手气的姑娘,昨天总部年会直播发红包,两个集团老大发的红包我是一个也木有抢到哇,这个张女士真的是手气极好,那么问题来了,抽中的奖品,归谁呢?
有人觉得,既然代表公司,那这个奖品应上缴公司;
有人觉得,既然是我自己凭运气抽到的,那就是我的,为啥要上缴公司?
双方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着实头痛。
要解决问题,我们看下问题是啥。
1.奖金归谁所有;
2.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还是违法。
奖金归属之争,是不是各打五十大板呢?
根据题目中的描述来看,出现这个问题无非就是员工抽到奖金,没有及时与公司汇报;公司斤斤计较,连3000块都不给。
如果公司派员工参加比赛,员工凭实力自己获得奖金,那无论哪一方面来讲,员工都对这笔奖金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然而这笔钱缘起一种运气,我并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要求的,但在道德的层面上,至少应该首先知会公司,毕竟在身份上是代表公司去出席活动。不言不语的就自己收起来,确实不是君子之道。
而公司呢,确实是小气了。 如果公司有相关的规定,有理有据才会让员工信服,显然公司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因为没有成功回收3000元,就判断员工是损公肥私,解除劳动合同也实在是难以信服,究竟是不是合理解除,真的是有待商榷,
所以,这一场3000块都不给我引发的血案咯~
针对这件事情,我想我有以下这几条反思:
1.既然身在其位,汇报很重要。
钱,确实是个好东西,很多时候能成为一块试金石。不管站在那个角度,我们作为员工,在代表公司的场合中,至少应该多汇报,不能因小失大,钱虽不多,可现在闹得人尽皆知,且不说对公司有什么影响,但对个人的影响还是更大一些的,工作丢了是小,至少在今后找工作的时候,公司的考量可能会更复杂一些。即便去仲裁,无论输赢,其实都不是赢家。
2.不是钱的事儿,其实就是钱的事儿。
公司在这场新闻中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也许公司会说这不是3000块钱的事儿,我要的是公司的理,不能让其他员工有学有样。其实这就是3000块钱的事儿。失了气度不说,最后难免还会惹上仲裁。
首先,制度上的缺失。在损公肥私的解释权归公司的情况下,肯定大家(虽然只是吃瓜群众,可舆论的力量呢)会觉得员工才是弱者值得同情,公司最终还是讨不到半点好处,唯一能做的是明确制度解释,按照程序公示,才能避免今后再有类似的问题;
其次,解雇不是根源,只是一种负气的报复。以为自己这样可以起到震慑的作用,其实不过是滥用职权。作为公司的管理者也好,还是执行解雇的行政部门也好,这种负气的行为可能直接一时之气,并不没有考虑到潜在的风险和隐患,实属下策。
我不是当事人,也说不出感同身受的话,我只是觉得,凡事要有依据,才能身正不怕影子斜。在这个事件中,没有人全身而退,只是徒增了吃瓜群众茶余饭后的谈资而已。还是那句话,有理有据,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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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bluekyi
我个人觉得为了这点钱途赔了自己的前途真的很不划算,毕竟你不在这家公司就业还得去别的公司就职,到时候做背调时,这个就是你的污点。
14楼 hklte_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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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空格键124
任何时候不能贪小便宜啊,我就和老总参加过那个别的公司的晚会,当时有抽奖的,也有一些馈赠的东西 ,我都没有拿全给领导了,领导还说让我拿,我说带回去放公司啥的,当做公共用品就可以啊。。。。
12楼 3ws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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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秋月寒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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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30417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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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闲情逸致之竹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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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纵横驰骋的龙眼16121110
本案例中,张艳芳是以公司的名义参加答谢会,其出席答谢会的期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内,在答谢会上以公司名义实施任何行为所产生的的结果都应属公司所有。故答谢会上以公司名义参与抽奖所获得的3000元一等奖也应属公司所有。
那么,当张艳芳拒绝将3000千归还给公司的时候,公司是否有权将其辞退呢?在本案中,公司辞退张小姐的理由是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中“忌损公肥私”一条,依据的法条是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上来讲,公司的辞退行为有理有据,不存在多大的违法性。但这种做法所产生的后果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
从公司层面,若辞退,则有助于形成威慑,从一开始就让员工明确因公行为所产生的的成果必须归公司所有,但可能让员工产生一种公司抠门、吝啬等消极印象,且若处理不好,像本案中小事化大,引起热议,则可能对公司形象产生不利影响;若不辞退,会不会对公司日后的管理增加一定难度?未参加答谢会的同事会不会产生怨言?以后的答谢会派谁去?需不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予以明确?……
个人认为,对公司而言,一定要在情与理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既能让员工体会到公司公私分明,管理规范,端正“因公产生的成果应归公司所有”的认知,又能感受到公司人性化的一面。对于本案,个人认为较好的处理方式是:以理服人,告知张小姐3000元应属公司所有,纠正张小姐的错误认知,但限于公司此前未作相应的规定,制度不够完善,因此,张小姐事件作为首例,可特殊处理。若张小姐坚持认为3000元是其个人所有,此次可从宽处理,但公司层面应尽快明确相关规定和制度;若张小姐同意将3000元归还公司,作为公司应在全公司上下予以嘉奖,同时,个人认为3000元既然是员工答谢会上抽奖所得,属概率所得,钱的使用方面,最好一部分作为“好运气奖”奖励获奖人,剩下的也要用之于民,如用于员工福利、团建等方面,给员工传递一种“好运气是需要大家一起分享”的文化氛围。
7楼 大方的火龙果1509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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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广州CK
换个角度来说,她在公司的低位决定了这件事的结果。有影响力的人,公司想动她也得考虑考虑。这事只是借口,一根导火线,更深层的原因才是最值得思考的。
5楼 1137K
这种类似情况在实际中很多。比如代表公司参加一些会议,有时会有会议红包,礼品,一个红包有时都两三千。私自收下的很多。但报告上去交到财务的也有。我个人做法是交上去,也会要求参会的包括中奖的所得交到公司。如果不交,我会判断此人私德有瑕疵,公心不足,容易见小利忘大义,在利益取舍上 见缝插针公中取私的可能性比较大。但这是人性普遍的弱点,在任用上会对此保留, 不可担要职。 这个案例中应该是人资操作的不当,三千元钱交与不交可以谈,一般应该是可以谈得通的。不想离职但被公司打入另册这是任何员工不想出现的局面。谈的技巧上 可以适当给一些抽奖的幸运
4楼 luguang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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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中广东江景R
还真是,各打50大板.但这奖金之事,她报了,只是不愿意拿出来,自私;公司知道这事就一定要追回,小气.
其实再想想:叫着什么样的团队出什么样的人.
张,是代表公司,拿出中奖的是正常心态.例如你中的是小礼品,公司要,我想你为以后工作好做,会拿出来,一看这钱不小,就六亲不认了,这种人品,不敢再评了,哈哈-------.另外说个事,如果不是中奖,而是出了意外,算不算工伤呢?大家都会说"算",因你代表公司参加活动,你是公司一份子.这就对了,你是公司一份子,这中奖也应给公司,让大家分享.
我是三毛毛
@中广东江景R:说了一堆无法律依据啊!!!自私和小气都不能作为判定事情正确与否的依据!!
中广东江景R
@我是三毛毛:早上好!
我个人认为这事吧,就别谈法律了,除法律之外还有个道德。大事依法,小事讲德!
2楼 一语笑红尘
你新闻没看,她并未不声不响的藏着奖金。
1楼 羅藝
运气而已,不是每个人都有的吧,所以我认为公司太抠门了,哈哈
我是三毛毛
@羅藝:首先得明确企业答谢会的性质!中国平安要是办年度答谢会里面有3000元的抽奖,肯定是娱乐性质。但,如果是中小企业办的答谢会,这3000元可就不是娱乐那么简单了!SO,案例中公司委派你参加的“中小企业”答谢会,那么就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这3000元就是公款,那么就应该公事公办!至于公司以此为借口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也是违法行为!
只能说该员工的职场情商还是有很大问题的!情节和阿里巴巴的抢月饼事件如初一辙!
我是三毛毛
@仙人掌大叔:阿里员工是自己编写脚本程序,何来修改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