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99%的企业都是次月发上月工资,只是发工资的时间上略有差异,有的公司次月5号之前发,大多数次月15号左右,也有一些企业需要等到次月20号。
次月发工资的日期越往后,HR或许越开心:
一方面,多出很多时间来核算工资,保证准确率,没必要加班加点快速核算;
另一方面,对有些想要急速离职的员工有一些牵绊,避免部分拿了钱就走,不办离职手续的情况。
虽然有这些好处,但也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下面分享一个案例,或许会让你对发工资的时间有一些更加深刻的认识。
实务案例
深圳一家科技公司(下文称为A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次月20日。
实际上呢,该公司有时候是20日发的工资,有时候是迟于20日发的工资,从没有早于20日发工资。发工资的时间有一定的浮动。
小紫曾多次提到,现在的员工对于法律的了解,很多并不亚于专业HR,公司在与风险防控上做的好与不好,看看会不会被一些“聪明的”员工“讹”就一目了然了。
这家公司就充分验证了小紫的话,HR执行上的漏洞,很容易被“有心”的员工利用,并借此牟利。有一个员工以A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可能HR会觉得发工资拖几天很正常啊,又不是不发给你,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认可了工资发放日期为次月20日,因此公司没有拖欠工资,凭什么要求公司赔偿?何况是员工自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是不是想钱想疯了?
于是喜闻乐见,打官司啰。。。
最后法院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
案例分析
为什么法院会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本案的核心在于公司次月20日发上月工资是不是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这里得看深圳工资支付条例的一个规定,条例第11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也就是说,如果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自然月的话,下个月7日前必须发工资。
如果公司不能在7日前发工资,有不有一点余地呢?
条例第12条对此做了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也就是说,在公司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可以延迟5天发工资,即下个月12日前必须发。
在生产经营困难这种极特殊情况下,取得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最迟可以在22日发工资。但要注意,这绝不是常态,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偶尔用用。
本案公司直接约定20日发工资,将特殊情况下的延期变成一种常态,法院认定属拖欠工资一点问题都没有。
特别提醒HR童鞋:
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时间千万不要超过支付周期,如果某个月实在经营困难发不出工资要延期5天以上的,记得取得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
否则,A公司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呀。
看完本文再看看公司工资发放时间安排,是不是有点心慌慌的?作为HR如果不懂法,公司经营状况多好都不够赔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