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尚未经历过此类情形,所以只能说说建议。从公司的角度上讲,最好能以制度的形式来对此类虽不常见却容易产生歧义的事项明确化,避免出现这种“各说各理”的现象;据此给员工定义“损公肥私”未必恰当,在员工不理解、不接受时用辞退来解决问题可能更欠周全。从员工个人角度讲,此类收入非劳动所得,参加答谢会也是代表公司的工伤行为,实质上与在公司办公室或生产车间里劳动一样,单位是记报酬的,不应当在劳动报酬以外的机会性收入上持坚持态度。针对此事,个人建议双方先按“和平解决”的原则认真协商,减少因此事给个人和企业的负面影响。事后公司可以出台相应的制度界定,有条件的话也可以企业文化的形式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修养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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