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贼说:
概念一:“三期” 所谓“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一般指女员工从怀孕到婴儿满一周岁的这一段时间。 概念二:产检假 所谓“产检假”,也就是孕妇产前检查。2012年4月28日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请产检假时,HR可以要求女职工出示检查手册,那么一定程度上就能够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概念三:保胎假 所谓“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而请的假期。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概念四:产前假 所谓“产前假”,通俗地理解即生孩子之前请的假。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而近在咫尺的浙江省却没有这种待遇,所以各位HR朋友可以自行搜索本地的法规,如果没有所谓的“产前假”,那就只能按职工患病的规定处理。 概念五: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这里要注意区分产假的产前15天和产前假的概念,两者的区别是:前者属于产假的一部分,包含在98天的产假当中,所以不需要额外请假;而后者必须向单位申请,且需提供证明材料,否则单位可以不批。 浙江省规定增加产假30天,即产假总共128天,男性陪产假15天。各地方的产假规定,感兴趣的HR朋友可百度一下。 概念六:哺乳假;概念七:哺乳期 所谓“哺乳假”,是指作为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母亲,所拥有的给孩子哺乳的时间。哺乳假,国家层面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地方性的有。比如我们浙江省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所谓“哺乳期”,指的是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到孩子一周岁为止的这一段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享受哺乳假的前提是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即是否享受哺乳假决定权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哺乳假;而哺乳期是国家强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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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假 -----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保胎假 产前假 -----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概念五:产假 ----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哺乳假; ------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 :哺乳期 ------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哺乳假;而哺乳期是国家强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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