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题主的案例,让我想到了梁山好汉杨志卖刀的故事。
杨志生活所迫上街卖刀换取生活费。不想,遇一泼皮。胡搅蛮缠之下,恼羞成怒,一刀杀死泼皮。惹了人命官司,惨遭牢狱之灾,被充军发配。杨志叫苦不已。
正所谓冲动是魔鬼。无辜杨志当了一回魔鬼,冲动的代价不菲。题主的公司也是被泼皮员工纠缠不清,恼怒之下,举起砍刀,不但不给两天的工资,反倒索要培训费。不成想,有文化的泼皮最可怕。惹了官司,上了仲裁法庭。结果嘛,杨志就是前车之鉴。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说马失前蹄也好,说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也罢。总之,为了2天的工资惹这么大的官司,实在不应该。正所谓,身怀利器,杀心四起,慎而重之。李鸿章教育幕僚,“一个人如果有了武器,便会生出伤害别人之心,正如一个人拥有权力一样,不将权力运用到不能到达的地方,便决不会停止。这个时候,最重要的是手握“利器”的人要常常知省,不要澜生杀心,滥用权力。”
所以,HR而要学习李鸿章,即便遇到泼皮员工,也要慎而重之,耐心应对,自省戒躁。千万不要学手握杀器的杨志,冲动之下,换来的是追悔莫及。
而且,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其实也不难,只要提前做好以下几点:
1、 招聘时,部门经理没有见,是不是可以汇总HR和部门主管的意见用邮件、微信、QQ等形式发给部门经理,征得他的同意后再入职。这样是不是就不会出现再沟通的多此一举。
2、 沟通,能不能再及时点,不等员工负气离开进行当面的一对一沟通。而电话沟通,是不是也要注意语气强调,不要明显的被情绪所感染。
3、 入职培训都要请人,是不是该考虑培养自己的培训讲师了。还有,花钱的培训,是不是可以放在转正后呢?因为按照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有企业自身正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为什么不好好利用呢?转正后,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好服务期,就能制约员工。而只上了两天班就离开的员工,就让其远走高飞吧。毕竟不是一棵树上的鸟,何必强留呢。
4、HR自身的修炼是不是也要注意了呢?HR是身怀利器的大拿,自然也是身怀天大责任的大拿才对。即便真遇到泼皮员工,也要收敛杀气,切不可轻易举刀。只有真正做到磨练心智,耐心以对,诚心实意,才能助人自助,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好了,就说这么多吧,以上是本人的经验和总结,以供参考!
12楼 安馨204
我们单位新员工是入职是要领工作服和劳保的,如果仅上几天班就离职的员工,我会给按天结算工资 ,当然工作服和劳保要还回来;不还回来的话要折价从工资里扣。离职的员工一天工资都不会拖欠不给。没必要为了小事给自己找麻烦,给公司找麻烦。
11楼 非君子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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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hklte_hr
谢谢分享!
9楼 3ws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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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30417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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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向学小毛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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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zhuzhuwmt
公司不占理
5楼 red 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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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王广州
说了这么多,也没有就事论事。如果仲裁,公司到底是输是赢。
大道至简78
@王广州:肯定输!
3楼 蓝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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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luguang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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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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